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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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 号】泉政文[2006]392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06〕392号)
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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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泉州大桥、防洪堤以北,破腹沟以东,城西环路、城北环路以南的规划区域,总面积约6.71平方公里。
望岳 二、遵循原则
一是立足于古城保护原则,严格执行古城控规,切实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和传统特;二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原则,统筹解决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消防设施及排水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问题;三是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有利于古城可持续发展原则,有效控制古城建筑容量和古城人口。
三、实施对象
(一)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的私有房屋、直管公房、集资房和房改房。
郑爽胡彦斌热恋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危险房屋。
宏观环境分析 (三)局部统一整治片区。
下列危房,原则上不得申请翻建,但为确保居住安全,允许按规定程序申请加固维修:
(一)属于局部统一整治区域内的危房。
(二)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予以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类传统民居和近代建筑。
四、实施方式
危房整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按局部统一整治和个案整治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局部统一整治
1.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结合道路拓改及旅游景点修复外,原则上不实施成片改造,以零星整治为主;核心保护区以外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和消防设施不通达,以及传统风貌基本丧失需要进行景观整治的区域,可实行局部统一整治。按照古城控规,初步拟定对米仓巷、西街西段、水门巷、龙头山(包括甘棠巷拓宽)、城南片二期(旧车站片区)、南俊巷北拓、县后街北拓、何衙埕-菜巷拓改等片区实施局部统一整治。
千足金和万足金的区别 2.局部统一整治片区在鲤城区政府组织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规划部门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划方案(含经济测算)经专家评审与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设计方案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规划。
3.局部统一整治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强度。核心保护区内建筑层数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二层限高7 米(建筑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下同);考虑到建筑高低错落的需要,允许局部三层,三层限高10 米。核心保护区以外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四层限高13 米,考虑到建筑高低错落的需要,允许局部五层,五层限高16 米。同时,对每层层高实行控制,首层限高4米,二层(含二层)以上限高3 米,若底层架空或设计为储藏间,其高度不得超过2.2米。
4.局部统一整治项目应加强对建筑风貌、景观视廊、传统街巷、城市肌理以及重点保护传统民居与近代建筑的保护,着重解决好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空间退让、公共消防设施及市政管网的配套完善,注重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预留,涉及名木古树、文物古迹保护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私有危房个案整治
1.业主持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房整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报批,结构及水电专业由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方案必须保持泉州传统建筑特,与古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中山路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建筑设计依其规定执行。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申请整治,由于析产、继承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危房,经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确权后,可按原产权人的名义申请整治,整治后的房屋权属不变;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3.私有危房整治应符合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给水排水、市容观瞻和空间景观等要求,严格按照古城控规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空间及间距退让,原有传
统建筑立面、街巷空间、庭院、旷地、古树名木及其它绿化树木应予以保留,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采取退让或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层数及高度分不同地段进行控制:
(1)位于核心保护区或其它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一、二层房屋按原层数审批;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审批,一层建筑限高4 米,二层限高7米。
(2)位于风貌保护地段的,一、二层房屋按二层审批,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局部三层)审批,二层限高7米,三层限高10米。
(3)位于风貌整治区的,原则上按二层审批,二层限高7 米,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原则上按三层审批,三层限高10 米。个别一、二层房屋占地面积较大,整治后建筑密度降低,业主能按规划要求留出更多绿地、建筑间距、道路退让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按照景观要求,可酌情奖励建筑面积建设第三层。
(4)中山路沿街两侧建筑层数和高度按其特殊要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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