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艳红、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艳红、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冀10行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蒙鲜李石王海英 
【审理法官】蒙鲜李石王海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极地海洋世界门票价格尚艳红;霸州市公安局;郝汉 
【当事人】尚艳红霸州市公安局郝汉 
男学生短发发型【当事人-个人】尚艳红郝汉 
【当事人-公司】霸州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尚艳红;郝汉 
【被告】霸州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跑步机哪个品牌好【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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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霸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在信安镇高桥村××南××大街上,郝子洋先用自家的捷达车堵在郝海生的面包车前面,之后借郝汉(又名郝涛)的捷达车堵在面包车后面,故意堵截郝海生及其妻子尚艳红二人,郝汉(又名郝涛)听从郝子洋指使谎称是他自己开自家捷达车堵在郝海生的面包车后面,郝汉(又名郝涛)打电话叫来其家人从而引发郝汉(又名郝涛)家人郝冬梅(已取保候审)、赵丽平(已治安拘留)与尚艳红发生肢体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汉行政拘留十日......”。该处罚决定书已实际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被上诉人霸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案件,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行政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但对上诉人尚艳红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确认霸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对原审第三人郝汉应以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尚艳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尚艳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1:31 
尚艳红、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10行终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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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艳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严东,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郝汉。
     上诉人尚艳红因诉被上诉人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霸州市公安局针对第三人郝汉拦截他人的行为,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郝汉行政拘留十日。该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已明显超出行政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故确认霸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关于原告主张对第三人郝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霸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二、驳回原告尚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尚艳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超期只认定属于程序违法”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霸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在信安镇高桥村××南××大街上,郝子洋先用自家的捷达车堵在郝海生的面包车前面,之后借郝电影小兵张嘎观后感
汉(又名郝涛)的捷达车堵在面包车后面,故意堵截郝海生及其妻子尚艳红二人,郝汉(又名郝涛)听从郝子洋指使谎称是他自己开自家捷达车堵在郝海生的面包车后面,郝汉(又名郝涛)打电话叫来其家人从而引发郝汉(又名郝涛)家人郝冬梅(已取保候审)、赵丽平(已治安拘留)与尚艳红发生肢体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汉行政拘留十日......”。该处罚决定书已实际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被上诉人霸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案件,2019年4月12日做出霸公(信)行罚决字(2019)0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行政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但对上诉人尚艳红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
建军节祝福语一审法院确认霸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对原审第三人郝汉应以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尚艳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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