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个人原因辞职信20字
2022即将结束的感慨说说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4.13
【文 号】商改发[2007]137号
【施行日期】2007.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商改发〔200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年薪12万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七夕过后鹊纷飞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3、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
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相。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相,不得透叠其他彩和图案。
普通话考试什么时候出结果
  第十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河南旅游景点大全介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