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在2012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一、纳税人(★★)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2010年单选题、2011年判断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境内居住期间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例题1·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2011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有关战争的成语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王菲幻乐一场演唱会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 )。
A.外籍人员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B.外籍人员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C.外籍人员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D.外籍人员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D:在1个纳税年度(1香水排名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
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在华天数。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2012年教材重大调整)
1.工资、薪金的界定(2008年单选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2008年)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解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浮生又若梦计税依据
(1)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祝福老师的歌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和在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门面房拆迁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1)。
表4-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解释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解释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5.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011年10月1日王某被公司派遣到的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半年,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为6000元,问王某10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王某10月在工作,使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4800元/月,所以王某10月的应纳税额=(6000-4800)×3%=36(元)。
∙ 王某2011年11月,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假设当月王某无其他所得,则王某2011年11月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王某2011年11月取得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6.全年一次性奖金
(1)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1】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当月工资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处理,但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3)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元);(4)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案例2】中国公民李某2012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2700元:(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
元[4400-(3500-27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3%;(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3%=108(元)。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4月取得季度奖1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000-3500)×3%=4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教材重大调整)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判断题)
【例题·判断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P134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表4-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4-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解释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解释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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