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方法!看这一篇就够了,有流程,有案例
⼀般纳税⼈申报表填写⽅法!看这⼀篇就够了,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局部调整,同时废⽌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2019年5⽉1⽇起,⼀般纳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主表四附表”,既满⾜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的办税负担。
“⼀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般纳税⼈适⽤)》☑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适⽤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加计抵减政策的⽣产、⽣活服务业纳税⼈: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额”中。
(3)纳税⼈发⽣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网购英语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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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不动产实⾏⼀次性抵扣政策后,截⾄2019年3⽉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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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规定,截⾄2019年3⽉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2019年4⽉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额和税额。
3、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录: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4⽉销售⼀批货物,开具⼀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发票,⾦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条规定“增值税⼀般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或者进⼝货物,原适⽤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中的第1栏项⽬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第1⾏“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
本⾏“开具增值税专⽤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开具增值税专⽤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第2⾏“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形资产”:
本⾏“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19年4⽉(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
•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6⽉发⽣2019年2⽉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发票,⾦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批商品,开具⼀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发票,⾦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根据15号公告第⼀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中的第1栏项⽬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发票列明的⾦额、税额应填写
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后,纳税⼈申报适⽤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第1⾏“13%税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
本⾏“开具增值税专⽤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开具增值税专⽤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19年6⽉(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
•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4⽉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发票,⾦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普通发票,⾦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票⾯⾦额合计5150元。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第2⾏“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份数”列=1(份)
本⾏“⾦额”列=20000(元)
本⾏“税额”列=1800(元)
本⾏“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第8b⾏“其他”:
本⾏“份数”列=22(份)
本⾏“⾦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第10⾏“(四)本期⽤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份数”列=23(份)
本⾏“⾦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海尔冰箱温度调节
本⾏“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填写企业本⽉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19年4⽉(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
•案例4:适⽤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18年3⽉20⽇成⽴,⾃2019年1⽉1⽇起登记为⼀般纳税⼈。在2018年4⽉⾄2018年12⽉⼩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2019年3⽉⼀般纳税⼈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19年4⽉,发⽣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般计税项⽬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项规定,⾃2019年4⽉1⽇⾄2021年12⽉31⽇,允许⽣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产、⽣活性服务业纳税⼈,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2019年3⽉31⽇前设⽴的纳税⼈,⾃2018年4⽉⾄2019年3⽉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2019年4⽉1⽇起适⽤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4⽉⾄2019年3⽉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重
=(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重时,应包含⼩规模期间发⽣的销售额。
1、情景⼀:如企业于2019年4⽉通过电⼦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1⽇⾄2019年12⽉31⽇。什么是4k电视
企业2019年4⽉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销项税额⼩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
(2)该企业2019年4⽉(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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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企业2019年4⽉(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
该企业2019年4⽉销项税额⼩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如企业于2019年6⽉通过电⼦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2019年12⽉。企业2019年5⽉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6⽉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发⽣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并计提。
(1)企业2019年6⽉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般纳税⼈适⽤)》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般项⽬”列“本⽉数”=第11栏“销项税额”“⼀般项⽬”列“本⽉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般项⽬”列“本⽉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列“本⽉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列“本⽉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列“本⽉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
需注意主表第19⾏“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主表第18⾏-《附列资料(四)》第6⾏本期实际抵减额。
•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4⽉发⽣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发票,⾦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发票,⾦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票⾯⾦额合计2060元。购进⼀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发票,⾦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19年4⽉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税务局提交《适⽤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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