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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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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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您单位补缴的这部分公积金,可以在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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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行程单是否可以做为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到张家界三日游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
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
  因此,您单位在201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国际航空行程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社保给予的伤残补助金
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因此,您单位员工发生的工伤,由社保按规定给予的伤残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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