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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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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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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学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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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七条 按相关标准核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应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购汇。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零用费是指出国人员个人的零星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航空公司或旅行社代为订购,尽可能选择优惠票价并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国际交流处及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原则上由学院通过支票、电汇等方式支付,如遇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由个人垫付的款项,日后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旅费的报销凭证,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访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局级(或相当)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访计划、未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访团组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学院工作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充满阳光的句子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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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个人国(境)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出国在10天以内的,每人发放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放5美元。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
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六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签证政策规定,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在外停留期间各相关险种保险的,应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境)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应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
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除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工作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应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备查台账。
 
 
琅琊榜好看吗第五章 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
组应在出国(境)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如果出国团组中有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则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公示要求进行公示。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学院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国际交流处不予审批,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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