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富与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立秋发的朋友圈文案
鸳鸯组词组两个词【当事人】杨学富;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学富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学富
【当事人-公司】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强
银行上半年工作总结【代理律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墨梅的意思杨学富
【被告】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放烟花说说朋友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学富主张岭南水务集团将杨学富强制辞退,该公司应支付杨学富年终奖、大藤峡项目出差加班费、出差补助及出差食宿费,应赔偿杨学富精神损失费;对于强制辞退的主张,“录音证据文字转述”中载明“张璐通过电话告知调解赔偿的金额数及理由”、截图中国载明“王公司怎么决定的啊领导还没回复”,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具体原因、过程及形式,杨学富关于其系被公司强制辞退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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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学富主张岭南水务集团将杨学富强制辞退,该公司应支付杨学富年终奖、大藤峡项目出差加班费、出差补助及出差食宿费,应赔偿杨学富精神损失费;对于强制辞退的主张,“录音证据文字转述”中载明“张璐通过电话告知调解赔偿的金额数及理由”、截图中国载明“王公司怎么决定的啊领导还没回复”,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具体原因、过程及形式,杨学富关于其系被公司强制辞退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年终奖及出差补助,杨学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对于给予其出差补助及年终奖的相关承诺,其所提供的“2019年奖金绩效工资发放表”并不能当然证明公司应当给杨学富发放年终奖的制度原因及计算方式,同时杨学富也并未提交证明计算及发放其出差补助的公司相关制度文件,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加班工资,仲裁裁决后公司支付给杨雪富的款项中已经包含杨学富在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对于2020年4月12日的加班工资,杨学富出具的机票及行程单可看出其当日在重庆转机回北京,与其加班的主张存在矛盾,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对于食宿费用,由于杨学富所提交的发票出票日期与其所主张的出差期间不能相互对应,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亦无不当。 综上,杨学富的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感恩公司最朴实的句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学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01:33
杨学富与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23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7层716B室。
法定代表人:闫冠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学富因与被上诉人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岭南水务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8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学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杨学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岭南水务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岭南水务集团将杨学富强制辞退,该公司应支付杨学富年终奖、大藤峡项目出差加班费、出差补助及出差食宿费,应赔偿杨学富精神损失费。
岭南水务集团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杨学富的上诉主张。
原告诉称 杨学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岭南水务集团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元;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工资4000元;3.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2日出差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731元;4.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2日出差期间交通费、出差补助、餐补、住宿费5404元;5.2019年年度投标奖金3.3万元;6.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学富于2019年7月10日入职岭南水务集团,担任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学富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700元及加班工资3300元,每月2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岭南水务集团支付杨学富工资至2020年4月30日;杨学富主张岭南水务集团安排其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到广西大藤峡项目出差,出差期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共10天,加班已经过岭南水务集团审批通过,但岭南水务集团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出差期间岭南水务集团应支付其每天120元的出差补助,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应该实报实销,但岭南水务集团未支付其出差补助,未给其报销餐费、住宿费、交通费;2020年4月10日,大藤峡项目经理口头告知其公司想要将其辞退,其于2020年4月11日乘飞机回京,于2020年4月12日到达北京,之后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14天,2020年5月6日到岭南水务集团上班,后其将项目经
理告知其公司想要辞退一事告知其上级主管,主管表示同意项目经理意见,故其自2020年5月8日起未再到岭南水务集团工作;岭南水务集团未支付其2019年年终奖;杨学富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出差登记表、加班申请单、劳动合同、广西通用定额发票16张、机票2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张、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票、北京增值税发票3张、天津增值税发票1张、截图、北京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019年奖金绩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工资统计表、交通银行交易明细、社保查询记录、支付宝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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