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总则
1 一般规定
1.1 依据
早知道伤心总是难免的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水瓶座-性格分析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范。
依照本规范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世界遗产中国第一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
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6.8月份的黄道吉日查询地役权;
7.抵押权;
8.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长安福特车怎么样
1.3 登记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国土委)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办理在京中央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
1.4 登记原则
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但下列情形除外:
1.登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登记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连续登记原则
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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