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么?
【情景案例】
郑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某。高某在2020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先后四次对被监护人高某某实施和多次强制猥亵,至高某某怀孕两次,人工流产两次。2021年1月25日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6月25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涉嫌罪、强制猥亵罪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2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某犯罪、强制猥亵罪。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郑某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高某某的亲生父亲,应是其生活的避风港,坚强的后盾,但却长期对高某某进行性侵,对高某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请求法院撤销高某的监护人资格。高某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么?
【律师解答】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高某不但不履行监护人职责,反而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及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审限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此高某的监护资格是可以被撤销的。此外,高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郑某应当积极履行监护人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给母亲的祝福【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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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特11号
未成年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其没有向人民法院告诉的能力,也没有近亲属代为告诉,怎么办?
【情景案例】
2017年11月22日,网络披露11岁女童小田被继母虐待的信息,引起舆论关注。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得知信息后,会同公安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的人员
对被害人小田进行询问和心理疏导。通过调查发现,其继母于某存在长期、多次殴打小田的行为,涉嫌虐待罪。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没有向人民法院告诉的能力,也没有近亲属代为告诉。那么女童小田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
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案例来源
检例第44号
被监护人做出犯罪行为,监护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情景案例】
王某1、王某2之女王某某(1996年2月3日出生)与王3、夏某某之子王4(1996年5月8日出生)原系同学关系且系早恋关系。2013年8月19日下午17时许,王4来到济南市二环西路附近的家家悦超市,将在该超市打工的被害人王某某从该超市内强拉硬扯带至该超市北门口西侧斜坡走廊附近,两人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某欲回超市被王4阻止,后王4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被害人王某某颈部多次切割致使其颈部血管断裂,大出血死亡。后王4亦用匕首在自己颈部切割致使颈部血管断裂,大出血死亡。汽车喷漆王某1与王某2王3与夏某
之子王4未满18周岁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向法院起诉。王3、夏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3、夏某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两被告之子尚不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持匕首将被害人杀害,因此,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王3与夏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王4将被害人王某某害后当场自杀,已无法依照刑事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原告精神上亦不能因王4受到刑事追究而得到慰藉,因此,两原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虐恋小说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来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2041号
父亲去世,母亲长时间不管孩子,不支付抚养费,爷爷奶奶可以向母亲主张抚养费么?
【情景案例】
李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甲系二人之子,2018年11月4日,李某甲因病去世。李某甲生前于2005年10月28日与被告孟某某生育一子李某乙,2018年3月13日,李某甲与孟某某离婚,二人离婚后,李某乙跟随李某甲生活,李某甲去世后,李某乙一直由李某某与高某某抚养。现李某某与高某某年纪越来越大,家境贫困,且多重残疾,无经济能力抚养李某乙,孟某某作为李某乙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近四年来,美白祛斑产品排行李某某与高某某抚养李某乙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是否要求孟某某履行监护责任和义务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向李某某与高某某支付已垫付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李某甲与孟某某作为李某乙的父母应当承担对李某乙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承担监护人职责。李某甲去世后,对李某乙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由孟某某承担,但孟某某一直未承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和义务,李某乙一直由李某某与高某某实际抚养,李某某与高某某主张垫付的抚养费,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来源
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201号
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抚养,其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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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周某一自幼由秦某某、周某某照顾,周某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秦某某、周某某的经济负担。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抚养,其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么?
【律师解答】
秦某某、周某某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不存在直接血缘关系以及抚养义务,但长期抚养周某一,且周某一生父尚不明确的前提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其可以依法被撤销监护权,秦某某、周某某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秦某某、周某某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其可以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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