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题目及答案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案例1
案例名称: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筹划
案例内容: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是商场较常见的三种让利促销活动,试比较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筹划分析: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母亲节英文祝福语(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丽江游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 ÷(1+17%)×17%=1.74(元)。
摩洛哥和克罗地亚足球谁厉害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相关的税收法规:
涉及的税收法规:(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有扣缴义务人负担。同时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3)有关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案例讨论:
1.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吗?也就是说上述方案的优劣次序总是固定的吗?
案例2
案例名称: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案例内容:
年年有今日
(1)2002年5月,我公司在北京某专业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空调售价为4000元(含税价)。该公司电器商场为了促销,推出了为客户免费安装服务。实际上,购买电器免费安装一成为商业习惯。经过询问我们发现,为我们安装空调的不是该专业电器商场的人,而是另外一家安装公司。安装人员称:该专业电器商场每条空调付给安装公司200元安装费。这样,电器商场开具40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安装公司另开具200元的发票给电器商场。有关税收如下:
电器商场开具了4000元的发票要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4000/(1+17%)*17%=581.2(元)
安装公司就200元的安装费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业税为6元。
试分析该商场的节税空间。
(2)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7年12月,该厂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该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假如该厂1997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又该如何纳税?
筹划分析:
(1)由分析可知,电器商场200元收入在重复纳税,上场虽然开具4000元的发票,但出去付给安装公司的200元,实际只得到3800元。如果商场开具3800元的发票,那么应计提销项税552.14元;另外200元由安装公司直接开具2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这样,商场每台空调可省掉29元的增值税。
(2)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需缴纳增值税:10/(1+17%)×17%=1.45(万元)。相比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税负要重些。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总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相关的税收法规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问题,相关的税收法规有:(1)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
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2)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费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案例讨论:
对于(1)如果商场由自己的人员负责安装,该如何纳税?如果像(2)一样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能达到节税的效果吗?
案例名称:运费筹划的思路
案例内容:
A企业是从事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年销售400多万元。由于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企业处于微利状态。该企业的负责人王经理在与其他企业对有关情况交流后,发现自己的增值税比别人缴的多,总觉得不正常,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2002年底,王经理请一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道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诊断。
注册税务师小方对该企业2002年杜德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甲产品438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小方对企业的进项税额流程以及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收受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受的运费发票不规范,该企业全年发生运费38万元,但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因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经询问王经理才知道,该企业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该企业没有这种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B公司自备这种槽车。A企业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B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B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费用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在A企业时是不能抵扣增值税景象税额的,从而导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升高。
针对这个问题,这册税务师小方提出两个方案供企业选择:
方案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
方案二:运输仍有B公司负责,但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方案的筹划效果如何呢?
筹划分析:
对于方案一,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产品以后,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的运输发票。根据固定企业可以按7%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6万元(38*7%)。筹划后,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7.89%((37.23-2.66)/438)。该方案使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降了0.61%。
对于方案二,在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正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减少额6.46((37.23-6.46)/438)万元,筹划后的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该方案使A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下降了1.48%。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运费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对运费的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
相关的税收法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问题,相关税法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包厢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2)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案例讨论:
如果A企业自己拥有一批槽车,并且甲产品的销售量比较大,为了节税,A企业是否可以考虑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时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其背后的税收筹划依据是什么?
案例名称: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案例内容:
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是华东地区纳税数额较大的生产型企业之一,主要生产“嘉可乐”牌啤酒。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为扩大啤酒销量,在华东六省一市设立了七个经销处,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和各经销处签订了啤酒经销协议,内容简摘如下:
(1)七个经销处在销售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嘉可乐”牌啤酒过程中,严格执行华东地区统一的销售价格即每箱38元,经销处首次提货20吨时可暂欠货款,以后提货时要把上一次所欠啤酒款偿还完毕。
(2)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按经销处的销售量付给销售费用,其标准为:经销处年销售啤酒在1500吨以上,每箱啤酒可按5元提取费用;销量超过2500吨时,按超过部分每箱再增提2元费用,
用于对经销人员的奖励,提取的费用可从交回的销售款中直接扣除。
(3)七个经销处与购买商家自行结算货款,实行自负盈亏,自备办公场所、住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费用及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从提取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
(4)七个经销处为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内部销售部门,无须承担纳税义务,所有税款在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出厂时计算缴纳。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与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发生分歧的,由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经销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2002年1月28日协议经各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啤酒经销处领取了酒类经营许可证,开始正式销售啤酒。
2002年度,七个经销处实际共销售4957092箱(29862吨,每吨约166箱),收入额(含税)188369496元(每箱38元),七个经销处共收取啤酒厂支付费用为:
29862吨×166箱/吨×5元/箱+(29862吨-1500吨×7)×166箱/吨×2元/箱
=25785460+6428184=32213644元。其中运输费占7186352元。
[存在问题]
2003年1月,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经销处进行纳税检查时,把经销处经销啤酒的行为确定为销售,应征收增值税。
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司马锋认为,设立的经销处是本公司内部销售单位,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啤酒厂只付给经销处正常的销售费用,不应对经销处进行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务处理]
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确认经销处构成了销售货物的行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对经销处作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征收增值税税额为:
188369496÷(1+4%)×4%=7244980元。
并课征滞纳金321428元,最后这笔款项由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和经销处共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销处和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确实发生了购销行为,经销处应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交纳724万多元税款又让人感觉有些不合理。问题到低究竟出在哪里呢?
筹划分析:
把经销处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可以是税负大幅度得到下降。采用一般纳税人后,实际的增值税率约为2%,比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低近1倍。
在原有经销协议的基础上,经销处作为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经销处取得收入、支付货款及费用等条件与原来数额相同的情况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经销处税负计算分析如下:
七个分公司2002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含税)188369496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7369926.77元;从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购进啤酒29862吨,共计支付货款(含税)为:
1500吨×7×166箱/吨×(38-5)元/箱+(29862吨-1500吨×7)×166箱/吨×(38-7)元/箱
=57519000+99636852=157155852元
嘉士乐(南昌)啤酒有限公司按实收货款入账核算并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进项税额应为:157155852÷(1+17%)×17%=22834610.97元
七个分公司发生运输费用共7186352元,可抵进项税额503044.64元(7186352×7%),则七个分公司2002年度应缴纳增值税为:
27369926.77-22834610.97-503044.64=4032271.16元。
七个分公司在2002年度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需缴纳增值税4032271.16元,并且七个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企业所得税可汇总到总机构纳税。这样一来,分公司的税负由原来的724万多元下降到40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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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说明,政策的限定因素是主要的,企业经过认真学习和理解税法,做出正确的纳税筹划,不但可以更好地履行纳税人的义务,而且又保证了国家的正常税收,也不会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相关的税收法规:
根据税法,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全部年应税
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足50%),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除外),按一般纳税人的计税程序计算纳税。
案例讨论:
以上我们是从纳税人身份角度来进行税收筹划分析的。经销处的销售活动是一种代销方式,而代销又分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形式和买断式的形式,按照税法给定,前者缴纳营业税,后者缴纳增值税,试从这个角度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
案例5
案例名称: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无偿馈赠要注意税收筹划
案例内容:
嘉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各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合资企业,1999年5月,该公司共生产各类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价值30万元,但由于产品市场定位欠佳,预计该月仅能销售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共15万元。为了避免产品积压,该公司决定将部分剩余的化妆品馈赠给协作企业,并加大广告宣传的力度。发生如下业务:
1.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做成礼品盒馈赠给协作企业,价值3万元。
2.企业赞助当地电视台举办的大型歌舞晚会用化妆品价值5万元。
3.广告样品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未分别核算,总计价值0.4万元。
4.将化妆品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共计价值2万元。
5.销售化妆品10万元,护肤护发品6万元。
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时,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应纳消费税如下:
10×30%+6×17%=4.02万元
但是经税务机关审核,实际应纳税额为:
3×30%+5×30%+0.4×30%+2×30%+10×30%+6×17%=7.14万元。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公司将产品馈赠、赞助,或作为广告样品时,并未销售取得收入,不应缴纳消费税,并提出行政复议,但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维持原判。
筹划分析:
本例的关键在于将本公司的产品馈赠、赞助给他人,或者将产品作为广告样品时,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应征消费税,对此,我国消费税税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交使用时纳税。
1.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用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提供的劳务,以及用于馈钼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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