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章后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税收筹划》章后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第三章
案例一
一、背景知识——什么是主体公司?
伴随全球化进程的提速,通讯和科技的发展、差旅和运输成本的降低,发达经济体的全球化企业,都对其传统的“完全职能生产商”价值链模式进行革新,通过保留其核心业务,外包其非核心业务的方式,优化其商业模式和供应链,维持可持续的战略竞争能力。
主体公司是其核心业务的企业,是整个价值链整合后的核心企业。常见的主体公司模式有:一家主体公司;一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公司,大多数情况下该公司同时为“主体公司”;进料或来料加工企业;佣金型或有限风险型销售公司。
在传统的“全职能型生产商”供应链模式向“主体公司”供应链模式转变过程中,核心企业功能的调整,必然引起供应链所有企业运营的重大变化。如能够在主体公司的供应链模式调整的设计初期,就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大大降低全球化企业的税负,显著降低全球各地的有效税率,同时还能实现长期节税的目的。
降低全球有效税率或实现节税的关键就是主体公司的设立地点筹划选择,企业税收筹划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该问题涉及本章第一节投资不同阶段的主要税收问题综合思考。
二、案例简要示例分析
目前世界上比较适合主体公司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中国香港、荷兰、爱尔兰、卢森堡、瑞士、比利时、新加坡等。
以某生产汽车远程控制系统电子产品的企业为例,将如果将系统研发作为主体公司,在产品全部外包在中国生产,销售职能仍留在国内。可以简单比较假主体公司设立到荷兰前后的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调整前,该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股东取得的分红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主体公司设立到荷兰,主体公司可以执行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留中国的公司仅负责生产和销售,仍是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向主体企业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方式购买系统。技术费一方面减少中国企业的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北京出京最新规定
荷兰主体公司向中国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按照中国和荷兰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在股息汇往中国时,荷兰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中国股东取得股息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时,该部分预提所得税可以办理税收抵免。
这样,在股东层面的所得税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层面的所得税调整前是相对于总的税前所得是总税负35%(15%+20%)(假设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调整后时25%(5%+20%),降低了10%。站在股东的角度,投资的总体税负得到持续地显著地的下降。
三、税收管理建议书的参考格式
1.调研安排
2.委托人现有商业模式和价值链调研
情人节贺卡文案3.委托人现有商业模式存在的主要财务和税收问题
4.主体公司公司主要设立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税收法律的比较
5.不同主体公司对委托人公司和整个价值链税负的测算
6.主体公司不同设立地点对委托人公司和整个价值链税负的测算
7.综合评价
8.税务管理建议
四、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荷兰税制
3.中国税法
4.战略管理
案例二
第一题,可留作讨论课的作业,让学生分组查整理资料,有利于培训学生税收筹划的国际视野。
第二题,答案在案例中已详细给出,可自行整理。
建议教师将案例一和案例二综合,让学生绘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基本投资架构。
参考阅读文章:
1.蒋颖,张新华等.中国“走出去”企业全球化税务管理的基本思路[J].涉外税务,
2012,(4):37-40.
2.朱青.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问题[J].税务研究,2012,(1):35-38.
第四章
案例一
(一)教材中的印刷勘误
1.“第二类架构”中的“二”应为“2”;
2.“第三类架构”中的“三”应为“6—13”;
3.“第四类架构”中的“四”应为“14”;
(二)分析注意事项
1.投资架构是一种动态优化的过程,不能静态地单独地去分析一种投资架构的税负率,那样分析没有实际意义。
2.投资架构是站在股东的视角,分析不同的架构安排,对架构内股东与持股企业、持股企业相互间在投资三个阶段的税收问题的影响,从而明确筹划思路。
(三)举例分析
1.第二类投资架构调整为第五类投资架构的税负比较分析
(1)第二类投资架构的税负分析
自然人股东名义所得税率为20%;被投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为25%
(2)第五类投资架构的税负
如果该股东移民香港,成为香港的永久居民,原来的国内投资调整为来源于香港的投资。
则中国国内的被投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为25%;
向股东支付股息,按照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率不超过5%(持股比例为全资子公司,
西安限行标准是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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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不征税。
(3)第五类投资架构的税负明显低于第二类。
2.外资企业投资架构调整案例
(1)非居民股东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非居民企业,简称“外对外转让”
美国A公司在上海有一家外资独资企业M公司,由于2008年以后美国公司从上海分得的利润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香港同大陆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可以适用5%的协定税率,因此A公司在香港投资了一个全资子公司B公司,然后以M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资对B公司增资。
调整调整前的架构为“A—M”后的架构为“A—B—M”。
调整前的投资架构类似于表4-2中第六种架构,当然M公司没有子公司;调整后的投资架构同表4-2中第八种架构,投资的子公司是香港新设立的B公司。
(2)非居民股东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简称“外对内转让”
荷兰国际品牌电器公司在中国大陆有8个子公司,为了统一管理,该公司决定在中国大陆成立中国区总部,业务重组如下:首先,荷兰母公司在中国成立中国区总部(投资公司);其次,荷兰母公司将其在华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到中国区总部(投资公司)。实现由直接投资模式改变为间接投资模式。
调整前的投资架构类似于表4-2中第六种架构,当然境内公司没有子公司;调整后的投资架构同表4-2中第六种架构
(3)居民股东将其持有境内子公司股权投资到非居民企业,简称“内对外转让”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经常需要对投资架构做此类的调整。所谓红筹股上市,是指居民企业首先在BVI或开曼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增发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最后以特殊目的公司为主体实现在海外上司的目标。
案例二
天道剧情介绍要点如下:
1.不同回购支付对价(或财政返还)的方式,对甲公司以BT方式取得土地的税务影响主要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受到不同回购支付对价的方式影响而需要调减是关键;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重要的扣除项目之一。该项目金额的减少的影响:
(1)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减少;
(2)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减少,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两项合计的5% 或10%的比率计算扣除;
(3)加计扣除的金额减少,加计扣除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两项合计的20%的比率计算;
(4)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上升,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导致增值率上升,适用更高土地增值税税率。
(6)相比直接与土地挂钩的做法,其他支付方式如广告专营权、车票分成都不会直接减少“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案例三
案例分析要点:
1.首先整理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税收法规及政策,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分别计算不同投资主体或组织形式各自的税后投资收益。
3.个人销售住房,持有5年以上对外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没有预征的要求。
4.在不考虑有限合伙基金享受特别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案例可以重新分类后简化分析即可:第(1)、第(2)和第(5)为一类,都是以个人投资者为开发主体;第三类为一类;第四类为一类。
5.分析时,可以结合学校所在地的地方性税收规定。
第五章
案例一、四分析从略(答案材料已给出)
案例二纪律作风整顿剖析
为了便于比较,假设产品的成本价与原材料购进价B相同。
1.第一种方案、第二种方案和第四种方案,集团获得退税款都是B×17%-A×2%;
2.第三种方案,集团获得退税款B×15%,比第一、二、四种方案多退税B×15%-(B ×17%-A×2%)=(A-B)×2%。
3.比较上述四种方案,第一、第二种虽然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也较少;第四种方案,得到的出口退税较少,还占用企业资金,是最不科学的一种;
4.第三种方案,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退税,但需要占用部分资金。
5.不同的退税方案,各有利弊。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第一、第二种方案;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第三种方案以得到更多的退税。
案例三
本案例主要是考查货劳税对冲机制和供应链筹划思想的应用。
施工企业的施工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甲方供料)两种。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模式下,包工包料施工方式,施工企业需要承担上游企业转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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