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印度暴雨遇难200人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七夕过后鹊纷飞老师的感人故事、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好听的餐厅名、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人身保险的案例简介与分析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
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结论分析 我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对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事先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也未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这笔保险金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综上所述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的继母李某。 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第一点不同即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例中受益人李某就与被保人就是亲属关系而财产保险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权利。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比如说车或者房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人。 财产保险的案例简介与分析 年月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
咏柳古诗的意思翻译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年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月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月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结论分析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
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第二点不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本案例中张某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在这段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多次获得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只能获得一次利益比如疾病险和人寿险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一次。 田某为自己花12.3万元购买的旧车投保选择了该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并缴纳保费。该车发生火灾全毁后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
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 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方面的第三点不同: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本案例中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就是由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交付保费的多少有关相同的一个险种如果保费交付的金额比较多就会获得更多的保险利益比如高额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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