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对哪些⼈具有保险利益
在现实⽣活中有些⼈担⼼⾃⼰万⼀出现什么意外时,为了保障家⼈的⽣活质量不降低,会购买⼀些⼈⾝保险,出现意外时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那么⼈⾝保险投保⼈对什么⼈具有保险利益?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险投保⼈对哪些⼈具有保险利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保⼈购买⼈⾝保险后,可以获得保险利益的⼈是投保⼈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与投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条投保⼈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
药学专业(⼆)配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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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投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订⽴合同时,投保⼈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效。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的重要性⽆与伦⽐,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甚⾄有⼈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它包含三个含义:
安徽的特产(1)保险利益由投保⼈或者被保险⼈享有;
(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进村来打一字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
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绝道德危险。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要件。原《保险法》也是不区分⼈⾝保险和财产保险,投保⼈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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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保险法》在第31条和第48条区分了⼈保和财保的不同情况: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保险事故发⽣时,它影响的只是保险⾦请求权的问题和合同解除权,⽽对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时,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问题。
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因为第4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效,⽽第31条则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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