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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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心灵鸡汤经典语录励志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最近流行歌曲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
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简答
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答:(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但是,补偿原则的实现要受到种种情况的限制,如保险利益的限制、免赔率的限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等。(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保险公司判定责任的归属应根据近因原则。 (4)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5)代位追偿原则(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2)商业保险依照平行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3、保险人义务
答: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投保方的义务
答:1、缴纳保险费。 2、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危险增加通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迅速调查取证和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5、无争议条款的主要内容  p66
6、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    p27
7、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第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银联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8、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基础  p39
9、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定限制  p206
10、保险代位的条件  关于劳动的名言名句
(什么是企业管理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
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论述
1、保险代位
案例
2010年11月3日,蒋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被保险人为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向蒋某某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3日24时止.2011年2月4日,蒋某某将
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钟某某,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到本市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十组其岳父家,将保险车辆停在316国道边孔家坡十组与八组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次日晨,钟某某发现保险车辆丢失,遂迅速将车辆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2011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某运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某运输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将保险赔偿款转交给蒋某某,并与蒋某某共同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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