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会计办公软件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同样无例外地约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有保险利益无疑;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利益实质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要件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之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25]当然,学者们长期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关系,而是隐藏在这些关系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凡是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法定关系的,推定投保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将蒙受损失或者负有责任。[26]这种认识,
实际上是将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进行类比的结果。事实上,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并没有金钱价值,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信赖关系也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将人身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法定关系背后“若隐若现”的经济利害关系,实在过于牵强。
因此,本人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拥有无限的利益;但是,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否保险利益,并不取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否利害关系,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确定之。
姓王的名人各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予以确认。但是,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27]
⒈利益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然而,如何判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英国法自1774年人身保险法实施以来,对人身保险采取了严格的金钱利益主义原则,以期杜绝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生命进行赌博活动。然而,这种将一切精神上的利益关系排除在外的金钱利益主义原则是极其不合理的。首先,依照这个原则,保险利益关系必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利益关系,但被推定具有保险利益的夫妻之间的关系,绝不可能仅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它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种建立在相互感情基础之上的精神利益关系。其次在上述原则下具有特殊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兄弟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被认为不存在任何金钱利益,所以不能以彼此的生命投保。但是正如英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父母死亡时子女并不遭受任何金钱上的损失这一结论是违背人们之共识的。父母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加入保险,大多为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子女提供生活上的保障,假如以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而否定这种保险契约的效力,那将会大大削弱人身保险在社会上应起的作用.因此,以无金钱利益为由而否定具有血缘、爱情关系的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这种英国法的立场是非常狭隘的,极不可取。
美国法的保险利益主义和英国法有所不同。美国保险法至今未曾形成统一的保险利益概念,
各州法院所采用的判断标准参差不齐,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混乱的局面。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146条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合同而具有保险利益者。有(1)血亲或者姻亲相互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切实利害关系者;(2)上列以外的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有合法且实际的经济利益者,但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而取
国际贸易专业排名得保险金为其唯一利益的,没有保险利益。
⒉同意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现行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59条第2款规定:“以他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契约,其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一般丧葬费用时,须经该第三者的书面同意(schrifticheEinwilligung)方能生效。该第三者为无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或者已为其选定监护人、投保人就有关其人身事项具有代理权时,在授与同意之际投保人不得代理该第三者”。 本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本人的书面同意,对于不遵守本法规定而订立的契约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法
冰箱冬天温度应该调到几档>变脸是我国哪个表演戏剧的绝活律从属这种原则。例如,韩国商法典第731条规定,订立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word无法复制粘贴⒊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或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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