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停车管理办法
苏州市停车管理方法
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方法》(苏府[xx]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效劳收费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六小龄童体鸽子养殖方法(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标准;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标准;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上海养老金缴纳比例(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效劳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效劳收费时,应自觉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视,对违
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视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本方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2)摩托车15元/辆、月。(3)三轮车10元/辆、月。(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80元/辆、月。
化妆品怎么进货3、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6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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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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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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