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手机意外碎屏损失保险条款(2015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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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意外碎屏损失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获得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的手机(以下简称“手机”)的所有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的手机的外屏、内屏(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在被保险人正常使用过程中首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碎裂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碎裂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意外不慎跌落导致保险标的碎裂;
(二)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放置时意外挤压受力导致保险标的碎裂;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意外受重物、钝器或它物的碰撞、擦碰导致保险标的碎裂;
(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意外因他方行为受损导致保险标的碎裂。10秒入睡方法>轻微肇事逃逸处罚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为出厂时未经检测的手机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手机;
(二)任何无法证实由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碎裂;
(三)被保险人报损的手机型号、序列号与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不符,或被涂改、缺失、无法辨识的;
(四)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的有效购买凭据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易燃物(一)保险标的的正常磨损、腐蚀、氧化、锈垢、耗损等,或因积灰、冷凝、受冷、受热等渐变性原因;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父亲节对父亲的话(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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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失;
(二)因保险标的意外受损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附带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使用、业务损失、利润损失、数据损失、故障时间损失及误工费等);
(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区域以外的损失;
(四)、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提高、改善保险标的技术标准、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保险标的造成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任何经济性利益的损失;
(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何诉讼、仲裁以及相关费用;
(八)其他第三方已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部分;
(九)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手机除保险标的外的其他组成部分、附件、耗材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手机的照片、保险标的照片、原始购机发票、保修服务协议、产品检测报告;
(四)索赔费用清单、维修发票或支付凭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的,该实物应具有受损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淘口令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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