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题目: | 保险理赔概论 | ||||
课时安排 | 学时 2 | 周 次 | 课 序 | 第15次课 | |
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次课主要使学生了解理赔的定义、意义和原则;掌握理赔的流程和理赔计算,使学生能独立理赔的费用计算。 | |||||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重点:理赔的流程和理赔计算; 难点:理赔的流程和理赔计算。 | |||||
教学方法:在本次课的教学中以案例的教学及学生实践为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现场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 |||||
教学过程设计 | |||||
利用案例引出理赔知识点。 一、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是指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二、理赔的原则 1. 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 坚决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理赔原则 这个原则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 三、理赔的特点 1. 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2. 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3. 汽车流动性大 4. 受制于维修企业的程度较大 5. 道德风险普遍 四、理赔的意义 1. 理赔对被保险人的意义 (1)车险理赔能使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2)车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其生活。 2. 理赔对保险人的意义 (1)车险理赔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质量。 (2)提高保险公司知名度。 (3)识别保险欺诈。 (4)发现商机,促进保险经营。 理赔的流程 车险理赔操作流程可分为六个步骤,即:受理案件——现场查勘——损失确定——赔款理算——核赔——赔付结案。 赔款理算 一、交强险赔款的理算 (一)赔款理算基本原则 1. 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美术颜料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3.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目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肇事机动车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 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 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4. 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5.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第三者的原则处理。 6. 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理算过程 (1)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应当赔偿的损失 (2)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有无责任情况,按各被保险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3)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少、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4)判断交强险是否赔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7.8月份适合旅游的地方二、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车辆损失保险赔款包括车辆损失赔款(不含施救费)和施救费用赔款两部分,所以,计算车辆损失保险赔款时需要分别计算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 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形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当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之和大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可推定全损。此时计算公式为: 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 公式说明: (1)“实际价值”即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减去该车已使用累计月数折旧后确定。即,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条款规定的比率计算。 (2)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保户自保的,所以这时残值应计算为: 残值=总残余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3)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其中,“交强险赔偿金额”是指应由所有致害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被保险车辆的车辆损失金额(含施救费)。 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公式说明: (1)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2)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车辆损失保险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 ........×(1-免赔率之和) 公式说明: (1)当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2)当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3)“免赔率之和”是指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各项免赔率之和。 2. 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保险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1-免赔率之和) 公式说明: (1)当未计算免赔率的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2)当未计算免赔率的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时,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另外,在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的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1. 基本计算公式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一免赔率之和) 公式说明: (1)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2)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金额-∑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3)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4)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之和) 2. 涉及挂车的赔款计算(公式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1)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 (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的事项 (1)对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己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2)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但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人不予承担。 (3)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每人赔款 公式说明: (1)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已赔付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费用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3)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已赔付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费用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 五、盗抢险的赔款计算 1. 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车辆实际价值×(1-免赔率之和) 实际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2. 部分损失 魔剑阿波菲斯哪里爆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 赔款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各附加险赔款的计算 (一)自燃损失险 1. 全部损失 赔款=[min(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残值]×(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2. 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 施救费用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二)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1. 全部损失 赔款=[min(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残值]×(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2. 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 施救费用祝大家中秋国庆双节快乐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三)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1. 全部损失 赔款=[ min(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2. 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复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免赔额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玻璃单独破碎险语言表达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 (五)车辆停驶损失险 赔款=(实际修理天数-约定扣除天数)×日赔偿金额 保险期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六)车身划痕损失险 赔款= min[(保险金额-历次赔付金额合计),实际损失金额]×(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七)租车人失踪险 赔款=min(实际价值,保险金额) ×(1-绝对免赔率-加扣免赔率) (八)车上货物责任险 1. 当被保险人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按事故责任比例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车上货物核定损失金额-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六一儿童节的句子2. 当被保险人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按事故责任比例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九)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 1. (损失金额-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2. (损失金额-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限额时: 赔款=(损失金额-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1.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2.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十一)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 赔款=min(保险金额-历次赔付金额合计,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1-加扣免赔率) (十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赔款=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免赔额之和 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到第三方的。 ②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③ 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④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⑤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⑥ 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⑦ 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⑧ 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⑨ 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十三)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十四)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后,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即增加的免赔率=(保险事故次数—2)×5%。 (十五)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特约本条款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七、免赔率的确定 1. 第三者责任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3)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2.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 5. 特种车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3)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0%。 (2)被保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7.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3)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8. 盗抢保险 (1)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2)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3)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小结,保单的填写及相应工作的准备内容。 | |||||
讨论、作业和思考题:简答题1、2、3。 | |||||
教学后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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