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卢垠园、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卢垠园、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召的拼音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1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烨周辰晨朱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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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程烨周辰晨朱惠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结婚新人的祝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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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浩;卢垠园;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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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浩卢垠园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 
【当事人-个人】王浩卢垠园 
【当事人-公司】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洲胡丽君 
【代理律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浩;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 
【被告】卢垠园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浩是否应支付卢垠园30万元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王浩将30万元房款支付给案外人陈丽芬是否经过卢垠园的同意。该协议签订时间于本案一审立案前,根据二审庭审查明,协议签订时卢垠园确曾同意把案涉房款30万元支付给陈丽芬,但该协议同时约定:“丁方(陈丽芬)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甲方(卢垠园)支付壹拾玖万元”,“若丁方(陈丽芬)未按期支付款项和归还借据,甲方有权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追诉乙方(爱尚中介)、丙方(王浩)的法律责任”,二审庭审中,卢垠园代理人陈述实际该协议四方均没有履行,第三人爱尚中介亦陈述该调解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并不知情,结合协议签订及卢垠园提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王浩向本院提交的和解协议,虽原审第三人、卢垠园均认可
该和解协议真实性,但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于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对原审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聊天记录以及出警记录,因该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聊天人的真实身份,不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对出警记录,仅能证明本案当事人及案外人在爱尚中介发生争吵而报警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将案涉尾款支付给陈丽芬之举证主张,本案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对郑某、陈某、李某的证言,三位证人与案外人陈丽芬分别是邻居、妹妹及朋友关系,陈丽芬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三位证人所作的陈述均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房屋尾款30万元支付给陈丽芬是经过卢垠园同意,故对三位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均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浩是否应支付卢垠园30万元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王浩将30万元房款支付给案外人陈丽芬是否经过卢垠园的同意。本案中,卢垠园、王浩通过第三人爱尚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王浩作为案涉房屋的买方,爱尚中介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卖居间方,均明知卢垠园是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卢垠园、王浩对购房余款30万元的支付亦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的时间及“双方同时到中介交付”的履行方式。王浩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未按约定的履行方式向卢垠园支付购房余款30万元,应属违约。对于二审中王浩提交的四方和
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签订时间于本案一审立案前,根据二审庭审查明,协议签订时卢垠园确曾同意把案涉房款30万元支付给陈丽芬,但该协议同时约定:“丁方(陈丽芬)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甲方(卢垠园)支付壹拾玖万元”,“若丁方(陈丽芬)未按期支付款项和归还借据,甲方有权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追诉乙方(爱尚中介)、丙方(王浩)的法律责任”,二审庭审中,卢垠园代理人陈述实际该协议四方均没有履行,第三人爱尚中介亦陈述该调解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并不知情,结合协议签订及卢垠园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的时间,卢垠园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应系协议中的丁方(陈丽芬)未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其支付壹拾玖万元。现王浩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第一条已经履行,故其无法证明其支付给案外人陈丽芬的30万元房款经过卢垠园同意,对其提交该和解协议的举证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本案中,卢垠园依据合同相对性向王浩主张权利并未涉及第三方义务主体,王浩因履行不适当仍应依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承担向卢垠园支付30万元房款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王浩与第三人或案外人的纠纷,可依据其法律关系性质另行主张。综上,上诉人王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日本签证怎么办【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王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0:47:35 
王浩、卢垠园、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5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垠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
     投资人:王巧巧。
     上诉人王浩因与被上诉人卢垠园、原审第三人安吉爱尚房产中介所(以下简称爱尚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被上诉人卢垠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君及原审第三人爱尚中介投资人王巧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浩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安吉县人民公法院(2020)浙0523民初47号判决书,改判驳回卢垠园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卢垠园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王浩将购房款直接支付至案外人卢丽芬明显与事实不符合。卢垠园与王浩在爱尚中介的居间下于2018年6月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第三笔购房款应双方前往中介付款完成交接。事实上,在第三次付款时,王浩到达中介处后,卢垠园迟迟不出现,后王浩与卢垠园电话沟通后被告知因母亲债务原因,王浩可将第三笔购房款支付至案外人卢丽芬,由于怕如此操作可能会
造成自身麻烦,王浩便告知卢垠园将第三笔购房款支付至中介,由中介代为处理,卢垠园已表示认可。王浩将最后一笔购房款支付至中介处合情合理又合法。第二、王浩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卢垠园要求王浩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王浩提供的证据及相关第三人所提供的证言足以证实王浩己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爱尚中介将30万元支付给陈丽芬是经授权的行为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故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更无需按照《居间合同》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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