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证监局关于下发《江西证监局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引(试行)》,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21
∙【字 号】赣证监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江西证监局关于下发《江西证监局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引(试行)》,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证监发[2009]100号)
辖区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2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证监局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引(试行) 》(见附件),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各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和营业部,要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统一管理,合法合规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客户服务活动。证券公司和营业部应对证券经纪人的聘用及其执业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
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各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退税一般多长时间到账
三、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将来如果对有关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关于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及其执业范围的问题,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等活动。证券经营机构应负责审核拟聘用经纪人的职业状况。
四、各经营机构要参照《暂行规定》的规定,规范公司员工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公司员工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公司员工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与监控,并对其执业行为依法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确实无法适用的情形外,《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证券公司通过公司员工进行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各证券公司和经营机构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要求后台人员从事营销活动,不得对后台人员下达营销业务指标。
五、各经营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合理确定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和执业地域范围,确保证券经纪人数量和执业地域范围合理、可控,并在有效监管范围内。
辖区各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范围不得超出本机构所在地级市及其下辖区县范围。
辖区各机构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月末本机构在编正式员工(不含营销人员)的5倍,或不得超过上一月末本机构客户总数的1/500。
上古小说人物关系 六、服装店名称各经营机构应按《暂行规定》要求,切实维护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经纪人合同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要着重对经纪人薪酬计算和支付方式、提前解约等关键性的责、权
、利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七、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委托经纪人执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证券营业部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和其他外部营销人员。公司合规部门要密切关注证券经纪人的执业状况,要将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合规情况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合规管理定期报告中要对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合规情况进行重点描述。
八、各经营机构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异地公司营业部应比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同时,各经营机构还应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月度报表及其他临时报表。月度报表及其他临时报表报送要求将另行下发。
九、各证券营业部应保存本营业部完整的证券经纪人档案(如实行总部统一保管档案文件的,各营业部要保留完整的电子文档);公司有关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应对本辖区营业部数据开放所有查询功能。
十、各经营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及的投资者教育专栏中设置专门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相关内容,充分揭示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明确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
各经营机构应在客户开户时签署的风险揭示文件中增加关于证券经纪人禁止性行为及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的内容,提醒投资者高度关注。
各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及对经纪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照片及资格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公示,并适时更新。
十一、证券经纪人执业时应向客户出具证券经纪人证书;在固定场所执业时,应佩带证券经纪人有关证件。
证券经纪人除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规范执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打印机扫描 (一)以客户名义或代客户进行投诉或信访;
(二)超过规定或授权的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三)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煽动制造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各经营机构在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和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对证券经纪人在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保持高度警觉,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判断、及时处理。
十三、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违反《暂行规定》、机构部及我局有关规定违规开展营销活动,或者对经纪人管理不善导致风险,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并作为分类评价中的扣分依据;
今年五一高速免费时间 各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我局将追究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并责令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必要时,我局将对违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法律责任。
各经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情况纳入我局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评内容。
十四、本《通知》下发后,中国证监会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证监局《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引(试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2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江西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维护江西辖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指引。
iphone5拆机 一、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前的有关要求
1、各公司要根据自身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审慎务实地选择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方式。确定自身管理能力能满足要求的,才可选择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模式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2、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要平稳解决营销遗留问题。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平稳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对于具备规定条件的劳动派遣人员等外部营销人员,可以转为公司员工,也可以转为证券经纪人;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要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及《关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证监发[2008]233号)等文件的规定,依法、依约妥善处理。
3、要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拟实施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必须首先全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管理高效、风险可控。主要包括:
资格管理制度、委托合同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证书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相关制度、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违法违规违约责任认定与处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投诉与客户纠纷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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