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严禁投标“擦边球”!“经营范围”将不能作为“资质依据”!发改委发⽂!
⽇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作的通知》,进⼀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招标⼈在招标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件、招标公告、招标⽂件中:
1.
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2.
不得将投标⼈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3.
不得以招标项⽬超出投标⼈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效;
4.
牌组词语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注册>关于书的比喻句进⼀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推进“证照分离”改⾰,依法保障企业经营⾃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进⼀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在招标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件、招标公告、招标
⽂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超出投标⼈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效。招标项⽬对投标⼈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生源地
⼆、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
各地发展改⾰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根据招标项⽬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的⾏为。加强改⾰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以业绩、信⽤、履约能⼒为核⼼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推⼴电⼦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提供坚实⽀撑。
三、落实“证照分离”改⾰要求做好企业登记⼯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要求,稳步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作,使⽤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录办理相关业务,提⾼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平,提⾼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好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说明和服务。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政许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合理规范使⽤企业经营范围信息,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推动电⼦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重阳节金句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作合⼒
各地发展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政监督部门,以进⼀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作合⼒。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为作为招标投标⽇常监管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作衔接,建⽴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
青梅木瓜汤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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