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 “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南京有什么好玩的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四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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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
目前仅有固体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 大量元素可溶性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表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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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指标
总养分(N+P2O5+K2O)含量
50.0%
微量元素含量
1.0%
水不溶物含量
5.0%
水分(H2O)含量
5.0%
pH值(1:250倍水稀释)
3.0
砷(As)
20mg/kg
铅(Pb)
100mg/kg
镉(Cd)
20mg/kg
铬(Cr)
300mg/kg
注:1)N、P2O5、K2O的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
2)微量元素是铜、铁、锰、锌、硼、钼;
3)氯含量若大于3.0%,应标明氯含量的高限指标。
2、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表2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微量元素(Fe,Mn,Cu,Zn,Mo,B)总量(以元素计),%
10.0
水分(贾静雯离婚原因H2O),%
5.0
水不溶物,%
5.0
PH值(固体1+250水溶液,液体为原液)
5.0—8.0
3.0
有害元素
砷(As)(以元素计),%
0.002
0.002
0.01
铅(Pb)(以元素计),%
镉(Cd)(以元素计),%
注:微量元素指钼、硼、锰、锌、铜、铁六种元素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之和,含量小于0.2%的不计。
3、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GB17419-1998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表3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项目
固体产品
液体产品
氨基酸含量
10.0%
100g/L
微量元素含量
2.0%
20g/L
水不溶物含量
5.0%
50g/L
水分(H2O)含量
3.0%
-
pH值(1:250倍水稀释)
3.0
砷(As)
20mg/kg
铅(Pb)
100mg/kg
镉(Cd)
20mg/kg
铬(Cr)
300mg/kg
注:微量元素是指铜、铁、锰、锌、硼、钼中的2种或2种以上元素之和,含量小于0.2%或2g/L的不计
4、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4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粉剂,微量元素普通型)和表5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表4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普通型,粉剂)
项目
指标
腐植酸含量
8.0%
微量元素含量
6.0%
水不溶物含量
3.0%
水分(H2O)含量
3.0%
pH值(1:250倍水稀释)
3.0
砷(As)卡塔尔在哪个国家?
20mg/kg
铅(Pb)
100mg/kg
镉(Cd)
20mg/kg
铬(Cr)
300mg/kg
注:微量元素是指铜、铁、锰、锌、硼、钼中的2种或2种以上元素之和,含量小于0.2%的不计
表5 含腐植酸可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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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粉剂
水剂
普通型
营养型
抗旱型
腐植酸含量
8.0%
30g/L
40g/L
大量元素含量
35.0%
350g/L
200g/L
水不溶物含量
5.0%
50g/L
水分(H2O)含量
3.0%
-
pH值(1:250倍水稀释)
3.0
砷(As)
20mg/kg
铅(Pb)
100mg/kg
镉(Cd)
20mg/kg
铬(Cr)
300mg/kg
5、其他(肥料新品种)
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以外的产品为需评审审批的肥料新品种,包括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含海藻酸可溶性肥料、有机可溶性肥料等等。这些产品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中心将汇总提交给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前,中心将根据样品检测、材料初审结果对新品种提出相关建议。
五、农业部肥料登记类型
 1、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正式登记申请在临时登记第二次续展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资料齐备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样品检测合格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正式登记证;评审认为需要继续临时续展的产品将继续予以续展;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产品,将不再予以转正、续展、变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续展登记有效期为1年,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参见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内,随时可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即可上报审批。
2、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类型登记
 1)受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六、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
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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