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注册商标罪经验启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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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张某某的委托,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听取了李某某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本律师对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本律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额有异议,同时认为李某某具有如下法定的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诺贝尔 中国一、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额最高为52000元。
本案中,侦查机关查获李某某已换壳翻新好的华为手机总计36台。经鉴定,36台手机共价值52000元。而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达48万余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李某某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不足,不应采纳。理由如下:
推广普通话的内容大全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某已对外销售华为手机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该认定的依据是已查
获的账本。对于该账本,李某某一直供述该账本是虚假的,是其为了取得客户信任,销售翻新的手机而伪造的。侦查机关也说明:其无法核实账本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可见,该账本属于孤证,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无法核实真实性,其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公诉机关关于李某某已对外销售华为手机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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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还认为,本案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瑕疵。《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按照全新手机的市场中间价来确定被查扣的手机价值的。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格鉴定可以按照市场中间价来认定,但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翻新手机,因此不能按照全新手机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而应按照旧手机的市场中间价予以认定。因此李某某涉嫌的非法经营额最高为52000元。
二、李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应从轻处罚。
李某某被关押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承认自己有翻新华为手机的行为。在检察机关提审时,他就主动认罪。被问及之前有无翻新手机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他主动承认有帮别人翻新过十几台手机,一台收50元。可见,李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李某某家庭责任重,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处罚。
鱼塘钓鱼技巧李某某家中有两个子女,分别是三岁多的女儿陈梓欣和一岁多的儿子陈瑾涵,而李某某是家中的唯一经济来源,是家中的顶梁柱。李某某家中经济并不宽裕,本来家中并不准备为其聘请律师辩护。最后家人放心不下,才通过朋友到我为其辩护。所以恳请贵院考虑到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李某某是个有上进心,有责任感的公民,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处罚。
今天李某某作为被告人接受审判。在作出判决之前,我觉得有必要认识李某某是个怎样的人。李某某在2003年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其于2011年出狱。对于有前科的人,我们自然不自然地都会有些偏见。但我要说的是:李某某不是阶级敌人,不是天生的罪犯,相反,我认为李某某是个有上进心,有责任感的公民。
2002年,李某某和另一个人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骗走一批手机。2003年,李某某被判
刑。李某某财物确实有罪。但我们要考虑到,2002年,李某某才21岁,他18岁从高中毕业,进入社会才三年。当时他社会经验尚浅,他主要是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他遇人不淑,被另一个人带坏的因素。同样,我们还要考虑到,21世纪初是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一个时期。从改革开放到21世纪,由于我国的法制不太健全,很多人都在钻法制的漏洞,很多人都是因为胆够大才先致富的,很多企业家都存在原罪。当时的社会风气是大家拼命向前,追求物质,赚到钱才是硬道理。李某某在这种风气的引导下,为了尽快出人头地,一时糊涂骗取他人财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可以理解的。
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后,亦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03年,他主动投案自首,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也可以看出他勇于承担责任的一面。在案中,李某某自认为只应对其自己分得的6万余元财物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其应对其与另一人骗取的所有24万财物承担责任,并判决其11年有期徒刑。对此,李某某亦无怨言,他坦然接受判决,积极改造,终于于2011年提前出狱。
但李某某毕竟在监狱里呆了8年,从他22岁到30岁,是人生的黄金8年,他必定会与社会有所脱节。但他完全没有沉沦和懈怠,他抓紧融入社会,跟上他人的脚步。2013年,他结婚
大自然中的一员了,并迎来了第一个孩子陈梓欣。2015年,他的第二个孩子陈瑾涵降生了。自此,李某某完全跟上了社会的脚步。
但随着孩子的降生,李某某的身上的责任也愈发沉重。为了养育儿女,照顾家庭,他利用自己掌握的维修手机的技能,于2015年独自一人前往深圳打工。试问,如果不是出于对家庭的责任,谁愿意离开温暖的家庭,离开幼儿独自外出打工呢?
他看到别人翻新手机,翻新手机利润高,他自己也有翻新手机的能力。为了给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他没有仔细思考翻新手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就于2016年5月开始翻新华为手机。微博语录 心情签名
2016年8月16日,他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拒绝回答家庭情况,因为他怕家人担心。2017年1月4日,我第一次会见李某某。李某某先问我他母亲身体情况,因为他母亲身体不好。然后问孩子情况。他说:以前在监狱的时候,当时是一个人,没有压力,日子还挺好过的。但这次被关押后,他觉得日子很难过,经常梦到家人、孩子。他还说:他很惭愧,今年过年肯定回不了家,这样会让妻子回娘家时被闲言闲语,抬不起头。2017年1月11日,我第二次会见李某某。李某某又说:坐牢他其实不是太怕,他就怕在坐牢期间,让家人受
罪受累。
可见,李某某是一个有上进心,对他人有责任感的公民,我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处理。
五、从制度的合理性角度分析,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关于翻新手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前几年曾有过探讨和争论。出于对消费者和手机厂商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认定翻新手机可以构成犯罪。
那为什么即使翻新手机属于犯罪行为,但还屡禁不止呢?我觉得这是处罚的角度出现了问题。翻新手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没有从源头上予以制止。翻新手机的源头是某些手机销售商,因为有手机销售商的需求,才导致翻新手机无法根治。我们很少看到手机销售商因为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处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很少对市场上、网络平台上的假冒行为严厉查处,即便查到假冒的产品,也一般采取等方式处理,因为手机销售商和网络平台经济实力较强,对其处罚不易,并且如对其严厉处罚,将影响经济和政府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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