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人员自查报告
【导语】编外是指组织机构⼈员定额之外的⼈,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编制来管理⼈员。以下是整理的编外⽤⼯⼈员⾃查报告,欢迎阅读!
1.编外⽤⼯⼈员⾃查报告
  为进⼀步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外⽤⼯⼈员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政府运⾏成本,减少财政供养⼈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市⼈⼒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步规范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使⽤管理的意见》。
  ⼀、指导思想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编外⽤⼯应遵循“必要、精⼲、⾼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使⽤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健全编外⽤⼯使⽤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成本,依法维护⽤⼯双⽅合法权益,提⾼机关事业单位⾏政效能和服务⽔平。
  ⼆、核定⽤⼯数量辽宁移动网上营业厅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实⾏总量控制、从严掌控,原则上只减不增,因事业发展⼯作需要增加的,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式解决。编外⽤⼯控制数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编办和市⼈⼒
社保局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市本级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审批管理单位)尚缺编的,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经市编办核准可顶编使⽤编外⽤⼯。已经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编外⽤⼯,确因⼯作需要的,报市编委审批。编外⽤⼯控制数经市编委或市编办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办书⾯函复⽤⼈单位(或主管部门),抄送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编外⽤⼯实际使⽤⼈数⼤于控制数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相关⼈员费⽤。
  2、差额财政补助和⾃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备案管理单位)使⽤编外⽤⼯数需报市⼈⼒社保局审核备案。未经备案不得⾃⾏聘⽤编外⽤⼯;未经备案已经⾃⾏聘⽤编外⽤⼯的单位,需在发⽂之⽇起6个⽉内按程序补办备案⼿续,逾期不办或备案不通过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得列⽀相关⼈员费⽤。
  三、明确分类管理
  编外⽤⼯使⽤⼀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及普通事务性等岗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作职责分为以下三类岗位:
  1、管理类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1)执法辅助岗位:在具有⾏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
⾏政执法⼈员开展⾏政执法⼯作;(2)普通辅助岗位:尚未实⾏服务外包,协助开展业务、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作。
  2、专业技术类岗位:从事专业技术⼯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持和保障。专业技术类岗位可根据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平⾼低细化分为三类:⾼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及以下岗位。
  3、⼯勤技能类岗位:从事⼯勤技能⼯作并具备相应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持和保障。⼯勤技能类岗位可根据职业技能⽔平⾼低细化分为三类:⾼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和⾼级⼯及以下岗位。
  四、规范招聘使⽤
  编外⽤⼯招聘⼯作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由⽤⼈单位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好编外⽤⼯的⽇常管理和考核等⼯作。
  1、编外⽤⼯招聘实⾏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根据编制、⼈员缺额情况和⼯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外⽤⼯控制数内制订年度编外⽤⼯招聘计划,填写《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编办、市⼈⼒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丛的偏旁部首  2、编外⽤⼯⼀般实⾏公开招聘。各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外⽤⼯招聘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岗位要求,公开招聘,择优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专毕业⽣、复退军⼈以及就业困难⼈员等。
  3、公开招聘的编外⽤⼯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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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端正,作风正派。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条件。
  (3)⾝体健康,能适应岗位⼯作要求。
  (4)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4、编外⽤⼯实⾏合同管理。编外⽤⼯招聘后由⽤⼈单位填写《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审批表》(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审批。⽤⼈单位根据《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审批表》与编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未履⾏编外⽤⼯核准审批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经办部门不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缴存⼿续。⽤⼈单位招聘的编外⽤⼯实⾏劳务派遣的,⼈员管理按《劳务派遣暂⾏规定》等有关规定执⾏。
  5、编外⽤⼯实⾏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在编外⽤⼯签订或解除、终⽌合同之⽇起15个⼯作⽇内,向市编办和市⼈⼒社保局报送相关⼈员信息。
  6、对于已完成阶段性⼯作、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聘条件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或解除劳动合同。
  7、强化考核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的教育和管理,设定岗位职责,建⽴完善内部分配和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激励,提⾼⼯作效率,考核结果要与编外⽤⼯的使⽤和待遇挂钩,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不予聘⽤。
  五、⼯资待遇管理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宗旨是什么  1、审批管理单位编外⽤⼯⼯资由岗位⼯资、岗位⼯龄津贴、年终考核奖组成。
  (1)岗位⼯资、岗位⼯龄津贴具体标准详见《审批管理单位编外⽤⼯⼯资标准》。
  (2)年终考核奖发放标准由市⼈⼒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制定。
  (3)编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4)编外⽤⼯⼯资待遇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平和经济财⼒状况适时调整。
  2、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提供的编外⽤⼯实有⼈数和现⾏编外⽤⼯⼈员预算标准安排编外⽤⼯⼈员经费。审批管理单位编外⽤⼯⼯资所需资⾦超出年初预算的,⽤⼈单位可在⼈员经费结余资⾦中统筹解决。
野生动物养殖  3、备案管理单位编外⽤⼯⼯资薪酬福利可与业务量挂钩,可实⾏“同⼯同酬”,⼯资薪酬报市⼈⼒社保局备案后实⾏总量控制,但不超过同单位同类在编在岗正式⼯作⼈员⼯资⽔平。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编办、市⼈⼒社保局、市财政局成⽴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使⽤管理领导⼩组加强对编外⽤⼯管理⼯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
  市编办负责审批管理单位编外⽤⼯控制数的审核、下达等⼯作;市⼈⼒社保局负责备案管理单位编外⽤⼯控制数审核备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的管理办法政策制定、岗位分类、计划核准、⼈员招聘、合同签订、⼯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全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员经费⽀付核算以及⼈员经费⽀付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提出的编外⽤⼯控制数、年度招聘计划的审核和上报,对编外⽤⼯的⽇常管理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单位具体负责编外⽤⼯岗位设定、协议(合同)履⾏、待遇分配、岗位考核等⽇常管理⼯作。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编外⽤⼯使⽤管理的相关规定,建⽴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编外⽤⼯的⽇常管理⼯作。市编办、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各单位编外⽤⼯使⽤管理情况进⾏抽查,对未按本意见要求核定、招聘、使⽤编外⽤⼯的单位,将核减或停⽌核拨其编外⽤⼯经费,冻结其编外⽤⼯核定控制数,并进⾏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员责任。
2.编外⽤⼯⼈员⾃查报告
  根据《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综合改⾰实施⽅案》(办字〔2019〕58号)⽂件精神,现就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福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福利待遇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福利待遇由伙⾷补助费、夏季⾼温津贴、健康体检、疗休养待遇、⼯会福利、五险⼀⾦等组成。
  ⼆、福利待遇标准
  1.伙⾷补助费。伙⾷补助费参照⽤⼯单位在职机关事业⼈员的标准执⾏。
  2.夏季⾼温津贴。夏季⾼温津贴按上级⼈⼒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
  3.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每年⼀次,体检费标准按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员体检的最低档执⾏。⼥职⼯妇⼥病普查按区妇联相关规定执⾏。
  4.疗休养待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编外⽤⼯每3年参加⼀次疗休养。公安系统编外⽤⼯疗休养安排,由公安部门结合实际另⾏制定。
  5.⼯会福利。⼯会基⾦按⼯资总额的2%计提,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享受节⽇慰问、⽣⽇慰问等相关⼯会待遇。
  6.五险⼀⾦。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住房公积⾦按上⼀年度全市⽉平均⼯资的60%的5%缴存。
  三、其他事宜
  1.规范后的福利费⽤(伙⾷补助费、夏季⾼温津贴、健康体检、疗休养、⼯会基⾦、五险⼀⾦等)统⼀由⽤⼯单位转⼊劳务派遣机构,⽤⼯单位不得⾃⾏⽀付。
  2.编外⽤⼯在区机关⾷堂(⾏政服务中⼼⾷堂)就餐的,各⽤⼯单位每季度将伙⾷补助费转⼊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转⼊机关⾷堂(⾏政服务中⼼⾷堂);在⽤⼯单位⾷堂就餐的,根据实际逐步纳⼊劳务派遣机构。
  3.编外⽤⼯⼯会经费划转及结算⼯作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与区总⼯会、⽤⼯单位做好衔接。
  4.规范后的所需福利经费由各⽤⼯单位⾃⾏解决。
  5.本通知⾃20××年1⽉1⽇起实施,原关于编外⽤⼯福利⽅⾯的规定予以废⽌。
3.编外⽤⼯⼈员⾃查报告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落实“进⼀步优化对企业和市民的服务”的市政协建议案的实施⽅案》,进⼀步强化政务服务队伍待遇保障,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驻市⾏政(市民)服务中⼼编外⼈员(以下简称“编外⼈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编外⼈员的⼯作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实施办法。
  ⼀、统⼀编外⼈员⼯资标准的⽬的
  市⾏政(市民)服务中⼼作为对外服务窗⼝,⼤⼒推⾏“预约、代办、、延时”等服务,普遍建⽴延时服务常态机制,中⼼⼯作⼈员长期处于窗⼝服务⼀线,⼯作强度和精神压⼒都很⼤。⽬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驻市⾏政(市民)服务中⼼有近500名编外⼈员,薪酬待遇标准不⼀,且绝⼤部分没有薪酬增长机制。为保障窗⼝⼯作提速增效,应制定服务中⼼编外⼈员统⼀⼯资标准,并建⽴分级管理机制和适度增长机制。
  ⼆、统⼀编外⼈员⼯资标准的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驻市⾏政(市民)服务中⼼的编外⼈员,不包含临时⽤⼯(⼀年以内)、保安、保洁和社会化管理等外聘⼈员以及退休返聘⼈员。企业⼊驻⼈员可参照执⾏。
  三、编外⼈员薪酬标准
  编外⼈员的薪酬收⼊包含⽉⼯资和年度奖⾦。
  (⼀)⽉⼯资
  为体现⼯资待遇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综合考虑学历、⼯龄和岗位等因素,编外⼈员的⽉⼯资由基本⼯资、⼯龄⼯资、岗位津贴、双休⽇考勤补贴、保留⼯资等五个部分组成。
  1、基本⼯资:⽉基本⼯资标准为,研究⽣毕业2850元,本科毕业⽣2650元,⼤学专科毕业⽣2350元,中专及以下毕业⽣2150元。
适合中老年人的保险  2、薪级⼯资:主要体现编外⼈员的⼯作表现和资历。薪级⼯资起薪点以⼊驻中⼼当⽉为界,⼊驻前后分别按30元/年、50元/年标准及对应的⼯龄,分段加总确定。2018年1⽉1⽇起,薪级⼯资根据年度
考核结果调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编外⼈员,每年增加⼀级薪级⼯资,标准为50元。编外⼈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增加薪级⼯资。
  3、岗位津贴:窗⼝⼯作⼈员的岗位津贴为300元/⽉,后勤及其他岗位⼈员的岗位津贴为100元/⽉。
  4、双休⽇考勤补贴:根据双休⽇上班考勤情况发放,每⽉不超过500元,由市⾏政(市民)服务中⼼管委会制定发放办法并实施。
  5、保留⼯资:编外⼈员原⼯资低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资,可调整到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资;编外⼈员原⼯资⾼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资,⾼出的部分转为保留⼯资,并以每年增加的薪级⼯资逐年进⾏冲销,直到冲销完毕。
  (⼆)年度奖⾦
  年度奖⾦:按本⼈本年度12⽉份⽉⼯资(扣除双休⽇考勤补贴)两倍的标准发放年度奖⾦。编外⼈员年度考核由市⾏政
(市民)服务中⼼管委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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