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选择,为用人机制提供了空间,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加强了对单位用人的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编外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编外用工制度,提高编外用工队伍素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各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使用编外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缺员情况,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yy签名大全第四条 使用的编外人员严禁进入执法岗位。
第五条 总公司对各单位设置编外用工岗位及数量,各单位在此范围内自主用工。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是编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
第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各部门使用的编外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审核编外用工的上岗资格,检查编外用工的《居民身份证》、《失业证》。
第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制定编外用工的岗位职责;安排编外用工的工作;按时向人事部门报告编外用工增减情况;负责对编外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编外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编外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
游戏女名字大全第三章 聘 用
第十条 聘用编外用工必须贯彻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用工原则,优先聘用失业人员和职工
子女。
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编外用工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一般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失业者须持有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
7、符合用工单位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编外用工,采用“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核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提交领导办公会研究批准--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聘用”的程序进行。 出翔是什么意思
第十三条 聘用的编外用工,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实行1-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可续签一次,但两次合计不得超过8年。
第十五条 聘用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外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编外用工,违规聘用特殊工种的编外用工,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编外用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工资由财务部负责发放。用工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填写好上月《考勤表》交人事部门,逾期不交,责任由用工部门负责。人事部门负责填写《编外人员工资表》,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 未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发放编外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
第十九条 安排编外用工的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需要。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志愿填报怎么填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每年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由所在部门正式职工评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使用编外用工达到5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编外用工单独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当年考核优秀的编外用工,给予适当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编外用工,用人部门应予辞退。
养老保险可以退保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一般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实需用的要从严控制。
志愿填报怎么填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每年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由所在部门正式职工评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使用编外用工达到5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编外用工单独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当年考核优秀的编外用工,给予适当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编外用工,用人部门应予辞退。
养老保险可以退保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一般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实需用的要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