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一些思考与对策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一些思考与对策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以及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行为。为此,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规范编外用工行为迫在眉睫。
  一、香格里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存在的问题
  据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调查,香格里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总量达500多人,在这些临时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聘用情况。全县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编外用工的问题。这些人员中,有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聘用的,也有各部门自行聘用的;有长期聘用、借用、混用的,也有短期
雇用的。除了工勤岗位外也有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随意性较大,用工不规范的问题非常突出。
  二是管理不规范。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要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但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再者,依法管理的意识薄弱,对这些编外人员,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清退,解除劳动关系时也不给经济补偿或其他待遇,导致劳动纠纷时有发生。 qq搜附近的人
  三是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首先是工资薪酬随意性大,多为口头协议,有则多发,无则少发,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同工同酬难以实现。其次是社会保险没有落实。参加社会保险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这些问题的存在,滋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给单位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用人风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矛盾积累,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因素。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
多处罚。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付出更高的成本。
  (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风险大。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往往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半年一签。但《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违法辞退编外人员,成本将更高。
  《劳动合同法》沿用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几大情形,并在每一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都有条件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也要遵守,如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遵守上述规定,就要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更高。
  (四)终止使用编外人员要履行法定退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还需要积极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实,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宣传督促,少数用人单位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规范,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和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大多数编外用工单位还没有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使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混乱的现象得到有效转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规范程序,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
  1、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自行招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经费来源、月工资额、单位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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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旅游  2、招用方式。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NBAQIUMI
  3、明确编外用工岗位设置。编外用工主要是后勤及辅助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宜使用编外人员。
  4、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
  (二)依法用工,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1、规范使用编外人员。用工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编外人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规范使用、规范管理。
  2、建立健全编外人员选用机制。招用编外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考核考试后择优选用。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应优先安排。编外人员的招用工作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明确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等问题,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4、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另外,对于已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完善以下用工手续:一是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二是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按相关规定补办录用登记手续;四是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依法纠正。
  行政事业单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也是带头执法、模范守法的重要窗口,在管理人、使用人、发挥劳动者潜力和活力过程中,更应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真正内涵。要站在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依法用好人、管好人,妥善处理好单位用人与用工之间的矛盾,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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