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04
【字 号】深地税告[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3.04
宫崎骏动画电影全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通过互联网(http://v/12w)、邮寄、直接上门或委托他人等申报方式,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08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以自行纳税申报情
况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http://v)查询。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
二○○八年三月四日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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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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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
51800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518035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
南山区玉泉路28号
518052
蛇口地方税务局
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
518067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
518029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
盐田区海景二路地税大楼
518081
宝安区地方税务 局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宝安区宝城21区前进路87号
5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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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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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多少周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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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沙井镇创新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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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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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税务所
宝安区民治街道(暂在龙华税务所办公)
 
观澜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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