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与陈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锁品牌【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志刚冯旭鹏许超
【审理法官】崔志刚冯旭鹏许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陈荣
【当事人】清汤面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陈荣
【当事人-个人】陈荣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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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芙蓉王燕孙远珍
【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被告】陈荣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31 04:02:32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与陈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5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负责人:胡卫平,该校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珍,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因与被上诉人陈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工作单位证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田园风光的诗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志刚
审判员 冯旭鹏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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