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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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IPO)法律障碍分析
9月中旬,证监会发审委在对保荐人的一次内部培训中表示,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或自然人,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因此目前无法核准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公司发行上市。现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企业的上市遇阻问题分析如下:
1、法条障碍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就此法条障碍,目前证监会市场部和法律部正在商讨有关事宜,首先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按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来办理;其二是对以证监会主席令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2、技术障碍
主要是开户的技术障碍,此障碍现已基本得到解决,已有多家创投机构反映,目前已协调完成,可以开户了,但只能卖,不能买。
3、知识准备的障碍
由于目前《合伙企业法》还有待完善,而有限合伙制创投机构所投项目对于证监会来说也是新鲜事物,证监会需要明确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审核要求。
4、法理障碍
以上所述的法条障碍的根源在于,我们民法理论不承认合伙等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在涉及到民事主体时,只提及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提及有限合伙等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企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在法律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是允许上市的,但是证监会对何时能够解决登记的技术性问题,未能做出明确的时间表。因此国内有限合伙企业IPO,可能要等到多家企业的上市后才有案可循。 河北旅游景点
,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从2007年6月新的《合 有限合伙企业的境内IPO
伙企业法》出台以来,由于其符合国际惯例的模式和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所以有限合伙一直是海外创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法律组织形式。
但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明确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将合伙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收缓解后置到各个合伙人层面,这将有利于不同税赋水平的企业进行合作。
2007年以来,在国内新成立进行PE和VC业务的创投公司,大都采取了有限合伙的方式。在此之前,国内的PE和VC也采取过信托以及公司的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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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规中的技术障碍
我们注意到,在全球进入金融危机以及国内A股市场跌回2000点下方以后,PE和VC的募集金额并没有大幅度下降,但是退出已经处于低迷状态。华尔街的金融风暴,不仅令PE的国际市场退出案例大幅度减少,也使得国际市场上IPO的价格大幅度缩水。
根据清科研究的数据,三季度,中国创投市场共发生19笔退出交易,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6笔,比上季度减少了17笔。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未来境内资本市场很有可能是PE退出的主要市场。而实际上,从今年以来,PE退出的主要市场已经是境内资本市场特别是深圳的中小板。三季度,共有8家创投支持的企业获得IPO退出,构成11笔退出交易。其中,8家IPO企业中就有6家在深圳中小板上市,只有1家在纽交所上市,有1家在欧交所创业板上市,香港市场则没有发生创投支持的IPO事件。
而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的退出,依然未有明确的政策或者法规的支持。有限合伙企业自从在国内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着IPO的障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有限合作企业的顺利IPO存在着很多问题。
从历史来看,由于存在法律法规上的技术障碍,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的IPO境内渠道一直不通畅。根据我国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这就制约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的企业类型开立证券账户。
寻求法规和创新的突破
2008年下半年,境内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退出在政策上有所反复。根据上海证券报在10月份一文中的报道,2008年的8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磊律师表示,今年7月份其负责的几个股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上市项目在过会时被要求尽可能准备齐材料,“原以为发审委会对此有所松动,但9月份时却被明确告知不行。” 10月19日,媒体一报道更引起了业内对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能上市的关注。报道称在对保荐人的内部培训中,对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内的三类企业暂停上市,随后的20日,证监会发言人同时表示,发行部的各项工作在正常进行,并没有暂停新股发行审核。关于有限合伙入股企业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以及作为注册发起人的公司都是允许上市的,目前也在审核过程中,只是有限合伙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时还存在一些衔接问题。但是证监会对何时能够解决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的技术性问题,未能做出明确的时间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新的规定。因此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IPO,可能依然要等到多家企业的上市,才能有案可循。
有限合伙企业另一问题是,目前二级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在流程上还没打通。由于《公司
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发起人股东一年之内不能转让,这就意味着,就是有限合伙的PE想要采取纠错措施,也要等待所投企业股份公司设立一年以后。这也就是说,所投企业即使现在符合上市条件,也要等到有限合伙制PE机构出局才能上报证监会启动上市程序。
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开绿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资本市场的降温和退出机制的障碍,境内PE的组织形式将抛弃有限合伙的这种形式,转而寻求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组织方式。
目前,一些存续时间较长的有限合伙企业的IPO退出,更多依赖了的资本市场,这些企业采用了国际化的运作模式,PE资金的募集和退出大多为境内,受国内政策的影响较小。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环境的恶化,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冬天。
配套的措施也可能逐渐出台,虽然有政策传闻的反复,但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给有限合伙企业寻求政策的突破带来一些希望。这是政府首次发布该领域的规范意见,明确了创投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与风险控制等重大问题,为创投引导基金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IPO股东的问题
1、目前已经出现一些有限合伙企业,比如南海成长、东方富海等。 2、问题:有限合伙成为IPO股东有没有障碍,
崴3、如果理论上没有障碍,在实际操作中会不会很麻烦,
4、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能登记吗,, 5、除了远望谷的股东之一永宣是有限合伙企业外,有没有其他成功的案例, 备注:
南海成长等现在成功的案例其实不是以有限合伙投的,而是以同创伟业有限公司投得。另外,咨询远望谷董秘,他的回答是他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所以当时很麻烦,因为甚至连工商系统登记的下拉菜单都没有该选项,需要做zhengfu工作,改信息系统。所以能理解在zhguo做创新的代价和艰辛。
这个问题很重要,需要大家统一认识,否则大家都采取谨慎态度,不敢让有限合伙成股东。最终,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肯定不利。
期待大家的讨论,最好用实际例子回答。谢谢~
发审委暂停股东为有限合伙人等三类企业IPO审核
车辆过户费用证监会严格控制新股发行的迹象已经越来越明显。自从今年9月16日证监会发审委举行最后一次审核会议之后,至今一直没有“开张”。而记者日前从券商投行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发审委已经决定暂停审核三类企业的IPO申请,其中最主要的控制对象是城市商业银行。
城商行首当其冲 暂停IPO审核
杨梅怎么吃据透露,在今年9月举行的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发审委表示,已经暂停了城商行和农商行上市审核。与城商行一同被暂停审核的企业还有控股股东股权纠纷影响控股权、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两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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