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优缺点(Word)
合伙制企业优缺点
合伙制企业优缺点中考时间2022年具体时间
优点;
1.信誉能力高
人越多债务能力就强,债权人也就会觉风险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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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自治权会比较突出
合伙制的企业法能够充分地表达出合伙企业的自治性,和合伙协议的作用。
3.内部监督的体制比较强
一旦合伙人当中的一个人发生问题,其他的人也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所以会迫使每个合伙人都需要谨慎行事。也就会形成一张内部的监督,时刻提示每个人的责任感与危机意识。
4.决策能力比较强
俗话说的好,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人多了可以集思广益,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特长,取长补短,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很大的帮助。
5.纳税比较方便货币制度
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没有固定的法人,所以就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
缺点:
1.连带责任
一人出错,都得负责。一个人出了问题都得需要负责,所以合伙制企业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2.稳定性不高
假如合伙人当中,有一个人破产或者退伙的话就会导致出现许多问题,也有可能导致解散。所以说稳定性不高。
合伙制企业优缺点
一个人的资源和经济能力毕竟有限,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因此许多人选择跟亲戚、朋友一起合伙开公司。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般合伙企业又包含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全部合伙人共同经营。一般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一般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一般合伙人时,应当转为一般合伙企业,假如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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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面临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是,团队中"老大'不清楚,合伙人的概念缺乏,许多初创的企业,最开始几个人合伙,没有一个人是明确的老大,几个人商议来进行决策,对于刚开始创业时问题不大,等到日后涉及到股权安排时,就会出现大问题。
因此,初创企业在一开始就应当有清楚明确的老大,或者在日后磨合出一个老大。同时,合伙人之间要并肩作战共进退,在产品、技术、运营等方面都有各自擅长的领域,合伙人之间不能只讲交情不讲利益,也不能只谈利益不讲交情,应当摆正各自由合伙企业中的位置。
很多企业创始人之间的战争,都来源于股权安排问题,因为大多数的创业企业,在初期阶段都只顾着
埋头苦干把企业做起来,并没有太多考虑股份的问题,等到公司日益壮大时,创始成员才开始关注自己的股份比例,这时对于如何安排股权的商量,就很简单让团队出现分歧。因此,在创业早期应当制定清楚的股权安排方案,签署相关的协议。在制定股权安排方案时,也应当留意安排原则。
如今,许多投资人都是只出钱的甩手掌柜,因此也不能完全根据"出多少钱'来进行股权安排,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的合伙人变成了公司大股东,而有创业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变成了小股东。有建议称,可以让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和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占大头。
合伙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也简单让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纠纷。比方早期出资的人员,在离职后应分得多少利益,许多公司都商定不明最终导致纠纷。因此,合伙协议当中,除了要写明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地点、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安排等重要事项以外,还要写明入伙和退伙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
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由合伙协议商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值得留意的是,合伙企业并不是退伙了就跟自己毫无关系了。对于一般合伙人,退伙之后对基于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
前的缘由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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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优缺点
一、有限合伙制的优点
工龄计算1、安排机制敏捷。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安排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商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2、避开双重纳税,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安排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根据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开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3、敏捷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有限合伙制一般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会给予一般合伙人(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安排方案,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一般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一般合伙人的主动性。
4、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有限合伙人假如不满意一般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一般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需做到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较高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
验资,有投资需要时一般合伙人依据《有限合伙协议》商定的比例通知全部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临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开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二、有限合伙制缺点
1、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2、开设证券账户仍待落实: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设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
3、政府政策偏向,暂缓有限合伙制的进展:从政策上有"倾斜'公司制"打压'有限合伙制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标准不一:在商务部及发改委通过的合伙制,但在证监会仍旧会有问题,如开设证券账户等。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
1、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商定的状况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商定的状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商定的状况下,可出质其在有限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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