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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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22期
民国是哪一年开始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僵死片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 承责主体 责任范围
翡翠与玉的区别有哪些 一、引言
韩非子五蠹 近年来,为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中央部委专门下发了四个重要文件来推动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00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此文件的出台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
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用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积极探索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2010 年,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2011 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明确,有利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各项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2012 年,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中注协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时,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纳税、职业责任保险,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等方面给予若干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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