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摘要: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不可偏废、缺一不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本文分析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求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使二者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功能,从而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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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者记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1]法治与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的情感变化而实行不同的制度。西方著名的自然法学家亚理斯多德在谈到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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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道德理念上升到治国方略的角度。当然这里的德治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的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而今天所讲的的德治是指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步。
二、法治与德治的渊源
现代的法治与德治与古代的“法治”与“德治”已发生了根本意义上的变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发源于西方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各城邦就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与“法治”,而古罗马更将这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发扬光大。德治思想可以从古代中国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到其历史原形。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法治”与“德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恶的思想促使人们优先选择通过法律而非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调控人们的行为,而中国人性善的理论促使人们希望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恶的认识出发,认为权力的本质是邪恶的,权力都必须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约,而法律便是最佳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权制度”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国由于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
治”根基深厚。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法治和德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种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嘉兴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旅游景点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3]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德治具有非强制性。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治具有强制性。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
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
收入加以保护。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
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4]
四、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作为价值基础
脾胃虚弱吃什么食物可以补脾胃>网络公司名字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建立和谐社会就要消除不和谐因素,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步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过程,这就要求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破坏团结的势力,使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由此可见,坚持依法治国不仅能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为我们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提供了斗争武器,更加有效地保障了社会的和平稳定,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运用立法、执法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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