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和道德关系命题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些思考
综合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和道德分离与反分离命题的争论,我们更一步廓清了两者的关系。富勒的观点在分析上更全面。两者是不可分离、紧密结合的关系,但是有联系不是不存在冲突。这里就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二者关系命题的讨论是基于西方社会的实际来进行的。这些会给我国的司法实践怎样的启示呢?无抵押个人贷款条件
首先,在这里先得明确一下,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这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路径的不一致导致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而 
制作教师节贺卡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原则或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提及中西方法律与道德不同的发展模式是为了避免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一味地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脱离了我国的实际。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在不断地完善的。但是,不得不承认在这一仍将长期继续下去的过程中,司法建设遇到了不少尴尬。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针对社会急剧转型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纠纷的重大变化,中国的司法改革作了很多尝试。可以说,这些尝试对当代中国法院制度的变革所起到的作用是全方位的。然而遗憾的是,尽管法院系统的这些改革措施不仅使得中国法院逐渐增强了回应社会现代性转型的能力,而且也重新定位了中国法院的角,但是伴随着改革而来的越来越多的“轰动”案件以及由此所暴露出来的有关法院系统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例如“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人情案”等,其结果,不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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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中国法院的质疑和问责越来越多,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以及法院的满意度也都随之降低了,而且法官也越发觉得法院工作压力大,同时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也逐渐被稀释。司法何以如此尴尬?这其中,可能会有“法官”的问题,比如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也可能会是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原因,比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还可能会是司法体制的问题,比如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或者缺失。但是,这些问题又都是表面上的。因为,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这些问题都将逐步得到缓解。比如“法官”的素质会伴随着法学教育的推广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而不断提高;又比如司法制度与体制,应当承认,较之于以往这些年无疑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那么,问题又究竟是出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司法改革越改“问题”越多?为什么改革越改越让人(包括法官)不满意?——这是因为没有在司法过程中正确的对待道德!
那么应该如何面对道德呢?
是的,司法中的道德的迷失,需要我们进入到中国的司法世界和制度实践的语境的同时,把握人们日常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态度,在尽量了解实际状况的基础上,考究“法治话语”与“道德话语”以及“政法道德”、政法意识形态话语对当下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进而尝
试着回答如下的问题:我们究竟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司法哲学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才能顺应当下中国社会重要的变革?与此同时,我们的司法实践背后究竟要维护一套怎样的道德哲学,才能抵御社会变迁对于我们的道德和精神世界的冲击?
或许应该务实一点。的确,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保持自主性品格,但是,这种品格应当主要体现在:司法必须跨越西方法治话语的二元对立思维所建构起来的法律与道德的鸿沟,在中国“和合”的思维语境里沟通起法律与道德的逻辑叙事,完成法律与道德的话语整合,建构中国人有尊严的一种公共生活。与此同时,中国的司法还必须超越法治话语将复杂的社会冲突简化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冲突的作法,承认社会冲突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多种解决方法、多种回旋空间。因而,当下中国社会里的司法,最直接、当然也是最为重要的,便是要把纠纷处理的过程通过程序开放出来,使得整个过程尽可能地透明与多元、开放并互动,以便于让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各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如人力资源)与“物”(如制度资源)都参与进来“讨价还价”,最终在处理完纠纷、分清权责的同时,消解掉情绪的对立与情感的对抗,彻底地化解掉矛盾。
很显然,这对当下中国司法的方式方法予以了很高的期望:一方面,司法必须坚持法治,
即要依法司法,要以程序的方式来促进公正或正义,这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另一方面,司法也必须要弘扬诚信,必须通过案件的审理活动,把基本道德理念准则引入司法活动之中,筑牢社会的道德基础,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修养。这样,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就必须依法审理,入情入理,在界分清楚权利的同时,消解情绪的对抗,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强调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三,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也要尽可能地多元化。要尽可能地在满足社会主体多样化的司法需求的同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就要努力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通过程序,还权于民。这样,司法就不仅要尽可能地透明,以便人民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运作的机理,亲身感受司法的过程。而且要尽可能地开放,以便他们能够真正充分的参与进来,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带到人民法院来运用。还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感到便利,以便司法能够贴近生活,走进众,更加主动地吸纳人民众的意见,满足人民众的需求。
与此同时,这也对当下中国的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换言之,尽管这种司法方法或模式强调的只是要求法官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辩法析理”。但是要在“法”与“理”之间建立起有说服力的关联却往往并不是想象地简单。它不仅依赖法律专业知识储备,而且还要求法官必须经常实践。因而,面对具体的纠纷,一方面,法官必须通过个人化的智性努力,尽最大
可能地扭转当下中国在司法体制、司法技术与司法道德、司法的理想目标之间的背反,拉近转型中国的司法在“表达”与“实践”上的距离;另一方面,当然也是更为重要的,他还必须在政治任务与政法策略、政治目标与法政伦理、社会秩序和司法政策、社会规则与司法实践、与民众的规则需求、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系统之间的互动机制的形成上有所作为。——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要努力穿行于现行制度的结构性夹缝之中,必须要多次来回往返于法律系统与日常的生活世界、司法知识与生活常识、情辞职信范文————法之间,从而沟通法律系统与日常的生活世界并开启一个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暂时性空间进而为司法知识和常识之间的沟通对话营造一个“理想的交谈情境”,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积极展开平等而友好的交流并合作提供一个具有法学功能的、开放性的“公共领域”,以及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商谈提供一个“情黄豆酱的做法————法”互动共融的空间。当然,也正是在这个由法官通过个人化的司法行动所建构起来的、联通日常的生活场域及其逻辑与职业化的司法场域及其逻辑的公共空间里,通过对纠纷的细致处理,特别是通过纠纷解决机制的开放性运作进而将人民众的矛盾与意见带到了法院或者纳入到了规范化的解决渠道。同样,也正是在这个多元规则所共同建构起来的“情————法”空间里,其空间的运作逻辑,当事人和法官都必须遵守。最终,通过这种新的司法模式的实践,不仅纠纷得以处理,而且矛盾得以解决,“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可见,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在办案技术或者司法策略的选择上,法官既要考虑诉讼效率和成本计算,以求便利当事人;又要柔性地解决问题,以求软化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钝化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抗或情感对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通过“沟通”、“交涉”和“对话”、“协商”,而不是靠“征服”或“压制”、“强制”、“对抗”来达成相互间的合意与妥协。当然,这种司法模式的运作,其处理社会纠纷的方法是“协商”,其目的是要达致相互之间的“合作”。因此,这种司法模式在处理纠纷上就会有着其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它能以一种“双赢”的策略来解决社会冲突。通过相互磋商,利害相关联的社会因素都会被吸纳进法官的解纷活动中来。经过参与、对话、协商,与纠纷相关的每一个人、每一种因素都得到了平等地对待和尊重。因而,这种通过理性、正当的对话方式所达成的,是一个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互惠关系,一种“双赢”的效果。旨在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情绪对抗,进而恢复原初的人际关系。而不是利益一边倒的“零合”关系,一种非赢即输、赢家与输家相对立的结局。另一方面,这种新的司法模式又不仅仅只是试图通过选择“调解”或者“审判”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法官的“辨法析理”,通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也即通过让法官和当事人互动起来,理解法律、理解生活,从而达致“胜败皆服、定纷止争”。这样,其裁判的结果自然也就能够顺利地为每个人所接受并遵从。
总结:提倡留意道德的问题,要求司法/法律认真对待“道德”,也不是一味地要将“道德”领域公共化,不是要将私人生活问题化,我们所倡导的道德,更多的是公共道德,一种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能力和素养,一种公德。我们期望通过这种努力,塑造起更多具有德性与公德的公民。
尽管这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工程,也尽管本文或许并不算是一个很好的起点,但值得庆幸的是,在中国的法治之路上,这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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