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作者:刘雄伟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人早有界定,“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通俗的说,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什么是白污染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 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床是什么结构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而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合乎道德原则法律。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土影
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关不上的窗歌词“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着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从以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aabb式的词语有哪些如何解决依法治国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如何协调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我们国家已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已经把这一方略写进了宪法。我们今天谈法治,不能因此降低对于道德的重视。主席强调,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所以,在2
010年我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际,在全国人民齐声呼吁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时候,更加不能够忽视道德的巨大力量。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时要大力弘扬道德模范精神,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责任编辑:单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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