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归纳,是一定社会或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并广受承认的信念、习惯、传统,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规范的总和。道德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不像其他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法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仅仅是归属于不同的范畴而已:法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在言及法与道德的关系时,很多研究者都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很显然,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高度重合,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具有浓厚伦理法特征)。
法律与道德既然同属于上层建筑,那么二者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与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都要建立与维持秩序,任何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都离不开法律与道德,只不过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法律与道德两者的选择上有所侧重。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法律与道德有广泛的联系,具体表现在:自我评估
倾心赴仇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也就是社会要维系下去所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比如部的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从别处谋其利益、不得危
害公共安全、维护经济行为的公平公正等等行为准则。第二类则偏重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的原则,比如博爱、无私等等。
在漫长的社会演变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以统治阶级的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制裁或者奖励的方法的意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比较高要求的道德,这类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将法律与道德相混淆,其最终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深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特定的时期内需要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都有一个相比之下更为统一的标准,并且这种标准在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下,约束人么的日常行为。相应的,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观念、道德信仰是基本一致或者接近的,因此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律应当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任何法律都要以社会广泛承认的道德为基础,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必然是一种“恶法”,根本无法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自觉遵守了。
同时,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对法律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两项,正是以加强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为前提的。
道德对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社会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只能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而对于伴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现行的法律往往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也就是因立法的滞后而产生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情况不宜有法律调整,或者不宜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干预,而道德的存在,可以以广大民众都认可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规范民众的行为,道德也就成为法律的有效补充。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有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会逐渐凸现出来,其中一些被认为对社会非常重要,而又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的,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比如北京市正在施行,并准备扩大范围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就是对“不在他人面前吸烟”这一道德的法律化。
反之,某些在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养龙虾法与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均具有评价作用,由于道德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道德评价是个体化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相比之下,法律则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以及对法律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法的评价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所以凭借既定的法律,人们可以预测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及时作出相关的反应,从而使法最终成为奠定社会秩序的基础。虽然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高度重合,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具有浓厚伦理法特征),但是到了近现代二者高度分化,法与道德在表现出一定共同性的同时,也突出两者很多方面的明显不同。因此,法律与道德,还具有广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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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
在原始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初生的道德规范、宗教禁忌、氏族习惯。
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作为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其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二、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指定或者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其目的与内容都非常明确,就如同作为信息表达工具的现代汉字有象形字、形音字等等渊源一样,法律通常也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国家判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作为整个社会的潜意识。道德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抽象、模糊。
三、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律尽管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管错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即使有国家机器抓到犯罪嫌疑人,也要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才对罪犯实施惩罚措施。道德则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
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来控制自己的行为,要求人们摒弃“恶”,去追求“善”。在潜意识中杜绝违法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
另外,由道德调整的社会行为,仅仅是法律调整领域的一部分。有些法律调整的内容几乎不包含任何道德判断,比如专门的程序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等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目的是追求效率与便利,而并非是道德。
四、法与道德的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作为国家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法律的必然选择,而一旦发现有个人或者团体违法法律,则国家机器必然要对其实施惩处。而道德则与法律截然相反,它所提供的更多是约束,而非惩罚,主要靠传统的力量、社会的舆论以及民众的自律来维持。
五、法与道德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
以为只会忘记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六、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法律是由国家的统治阶级颁发的,一旦国家、阶级都不存在,则法律的颁布者、执行者也不存在,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是长时间内在民众的心理扎根的,只要人类存在,则道德必然存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中将会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约束自我行为。
  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在现阶段,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我们必须看到,法律和道德之间虽有联系,但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并不是说它符合了道德——法律是合法的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控社会的两种手段,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而不是一个事物的
两个方面——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相为表里"的关系。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我们应当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
  毫无疑问,立法确实可以推进道德,但是立法推进道德应该有严格的限度。立法者不能简单地追求绝对的“善”,追求绝对的“善”的力法必绕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恶”。法律必须与社会中的普遍道德观念相一致,但同时,也必须给私人的道德与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法律的功能不是强行介入民众的私人生活,或者试图去强制推行任何特定的行为模式。社会和法律应该给予个人在有关私人道德的领域已选择行动的自由,同时,也不能宽恕或者鼓励私人的不道德。
    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学者富勒的关于道德的划分,即把道德划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要求,与法律比较接近。这里的道德带有公德的意味,法律能够推进道德,就是基于这个层面上的考虑;而“追求的道德”姿势比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属于私德的范畴。国家应当在努力提高国民的公德的同时,留给国民足够的私人空间,不能用法律去强制过高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
    同时,道德不加区分地引入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否则就会危害法律的良性发展。正如前
文提到过的,法律与道德存在很多的区别,简单的在法律中过多地涉及私人道德内在的信仰、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很不当的。将社会各个领域的公德、甚至是个人的私的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妄图通过法律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必然导致法律成为控制民众能够思想的残暴工具,往往会事与愿违。
    对于社会文明体中的任意个体成员,其行为只有当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仅涉及本身的那部分,其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个体本人,对于其自己的思维和行为,个人才是最高主权者。只要个体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社会就不应当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就会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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