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法律的影响
广州历史作者:王世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广州历史作者:王世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随着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改革过程之中我们更应该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以促进法治和德治的融合。本文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以便于取历史之精华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怎么醒酒 关键词:法治和德治;历史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5-01
作者简介:王世杰,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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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上的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特别强调道德与法律的互相补充,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到宗教的影
响。所以对于法律起到指导原则的,至少是汉代以后就是礼教。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①意思是只要是违反了礼的规定,就要受到刑罚的惩处。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比如孔子所说:“导之以德、齐之以礼”。②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比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③几千年以来礼法融合的过程不仅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深深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发展。
快乐青年 二、中国传统道德礼教逐步融入法律的过程
中国古代道德礼教对于道德的影响开始完善于周朝。西周前期的政治指导原则是“以德配天”,天子是上天派到人间的统治者,天子只有用道德教化人民慎重使用刑法才能够符合天意维系统治。于这种政治指导原则之下周朝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慎用刑法尽量用道德感化人民。但是到战国时期诸侯混战,各诸侯国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的纷纷进行变法,采用法家变法原则的秦朝迅速强大并实现了统一。但之后的秦朝却因为严刑峻法过于苛刻而迅速破灭,汉高祖刘邦吸取了秦朝的教训简化了秦朝的严刑峻法让汉朝初年的修生养息政策得到充分实行。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则是政治法律
制度在理论上开始全面奉行儒家学说。儒家主要是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和制度构想④,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⑤意思是用政令和刑法来治理国家,人们只能被迫避免犯罪,但是人们并不认为犯罪是可耻的。但是如果从德礼方面来治理国家,人们就会认为犯罪是有羞耻感的而从内心之中会避免犯罪。这就是孔子关于德主刑辅的观点,孔子认为为政以德实行仁政才是治国之本,刑罚手段只有到了统治宽松不足以稳定社会时才能使用刑罚。⑥所以法律的指导原则是道德。汉武帝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董仲舒主张的儒家思想为主最终确立了“德主刑辅”学说。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传统道德礼教逐步融入古代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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