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关于立春的诗【审理法官】赵洪科孙岩李锋
【审理法官】赵洪科孙岩李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李娟;朱会强;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李娟朱会强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娟朱会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超山东浩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超山东浩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超
【代理律所】山东浩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被告】李娟;朱会强;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李娟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商丘人民财险对李娟住院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再上诉予以准许。商丘人民财险上诉称案涉事故造成李娟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上血肿的伤情不严重,根本不需住院,存在过度问题,但结合商丘人民财险一审认可的李娟电动四轮车车损5725元及李娟病历中记载的出院情况“……患者头疼、头晕较前明显减轻,全身疼痛较前明显减轻。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本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丘人民财险上诉称案涉事故造成李娟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
、头皮上血肿的伤情不严重,根本不需住院,存在过度问题,但结合商丘人民财险一审认可的李娟电动四轮车车损5725元及李娟病历中记载的出院情况“……患者头疼、头晕较前明显减轻,全身疼痛较前明显减轻。”以及软组织损伤临床表现为“颈、肩、肘、腕、指间、膝、腰等部位的扭挫伤,其中腰部扭挫伤最常见”等,案涉事故存在造成李娟颈部、腰部扭挫伤的可能性以及住院的必要性,商丘人民财险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所称的李娟伤情不严重、不需住院和存在过度的主张,故对商丘人民财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商丘人民财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怎样鉴别防辐射服怎么转让主【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88元,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7:05:26
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林正英僵尸鬼片大全(2020)鲁17民终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山东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生,山东省曹县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朱会强。
原审被告: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张阁镇商运集团监测站
院内。
新年祝学生进步祝福语简短 法定代表人:李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人民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李娟以及原审被告朱会强、商丘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金源物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1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哄对象的睡前故事二审上诉人诉称 商丘人民财险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事故发生在2019年4月21日,被上诉人住院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在案涉事故当天其没有进行任何及检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伤情与案涉事故具有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情系由案涉事故造成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伤情经曹县大集卫生院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损伤、皮下血肿,其住
院159天明显与伤情不符,且长期进行活血化瘀的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过度。医嘱单显示被上诉人长期服用碳酸钙、进行腰椎间盘突出推拿、颈椎病牵引推拿等也与涉案事故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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