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管理制度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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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节 收费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章 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土木工程专业学什么第五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章 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文书管理
第二节 印章管理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七章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八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章 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章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十一章 投诉查处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 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 收 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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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 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 结 案
  第九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三节 收 费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
  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同意,并在收取费用后7日内如数上交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严格执行主任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收费须核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并进行登记方可出具正式发票。如实际缴费与审查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匿名悄悄话  第十六条 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手机为什么不能上网  第十七条 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包括部分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应在《收案审查表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和财务人员应按《收案审查表》中注明的收费方式、时间、收费额及时督促委托方交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每月应向主任提交收费情况统计,包括应缴费额度、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实际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基本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为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工作。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认真做好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作)人会议或设立人审核。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律师事务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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