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远的评书【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灵组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2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书茵陈天明陈春生 
【审理法官】廖书茵陈天明陈春生 
【文书类型】不死族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黄朝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黄朝武 
【当事人-个人】陈建军黄朝武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陈志渊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陈志渊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大暑祝福语林艺平王新宏陈志渊谭政文苏祖鹏 
【代理律所】断刺剧情介绍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福建析律律师
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被告】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黄朝武 
【本院观点】在电子投保的情形下,要求保险人现场录制客户投保过程的视频并在日后可能引起的诉讼中提交给法庭并不现实。电子保单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保险人通常是通过手机或电脑网页的操作程序来完成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电子保单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保险人通常是通过手
机或电脑网页的操作程序来完成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电子投保操作流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免责条款在投保过程中主动弹出,且免责条款文字加黑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电子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否为黄朝武本人所签,于电子投保的情形下并不具有传统投保方式所具有的唯一识别投保人身份的意义。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电子投保操作流程,保险公司会将验证码发送到投保人的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足以认定包括电子投保单上的签名等一系列投保环节,均是黄朝武本人实际控制下操作。仅以电子签名非本人签名而否定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利于电子投保等顺应时代发展的投保方式的开展,不利于交易便捷和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
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为经营性货车,其投保的是营业用车保险,陈建军不具备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给予否定性、禁止性评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于专门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法人及其驾驶人,理应明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第八条款第(一)项第6款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黄朝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可据此主张免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其提出无需承担本案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肇事车辆系陈建军、黄朝武合伙购买的,对该肇事车辆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
法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即应共同赔偿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82124元(全部损失84124元-强制险财损2000元)。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000元。  三、陈建军、黄朝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82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1.5元由陈建军、黄朝武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陈建军、黄朝武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20:58:44 
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民终24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0023。
     主要负责人:庄伟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盛达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源路299号2某综合办公楼2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94964498J。
     法定代表人:周启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渊,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 作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朝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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