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会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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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8、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
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本单位正式人员,分别按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
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3)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关基础信息,注
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三、会计人员岗位和条件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
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什么叫渎职罪
电信网上营业厅话费查询3、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
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
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6、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依据《规范》第二十五---三十五条之规定。
四、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规范》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一)会计核算
柯南和灰原哀暧昧1、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应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冊,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规范》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依据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规范》第五十一---五十五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
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具体记账要求依据《规范》第
五十七---六十四条之规定。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
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豆角炖肉
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具体编制要求依据《规范》第六十六--
-七十二条之规定。
(二)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省财政厅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
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2、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为《会计法》第二十七---三十五条、《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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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八十三条之规定。
五、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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