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晶与闫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晶与闫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丽红 
【审理法官】钱丽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晶;刘京;闫冰 
【当事人】赵晶刘京闫冰 
【当事人-个人】赵晶刘京闫冰 
【代理律师/律所】吴广松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张芳菲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邓凤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广松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张芳菲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邓凤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广松张芳菲邓凤  牡丹江特产
【代理律所】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英文小话剧民终字 
【原告】赵晶;闫冰 
小馒头【被告】刘京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晶和刘京之间借款关系是否转为委托投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晶和刘京之间借款关系是否转为委托投资关系。    根据刘京提交的借贷款书及付款凭证,可以认定刘京和赵晶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刘京已经向赵晶提供相应款项,故刘京与赵晶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现赵晶主张其和刘京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转化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但其
一到十的成语提交的聊天记录均系其与闫冰二人在协商,并未经过刘京的同意和认可。赵晶提交的其与刘京在2016年11月24日的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刘京同意或者认可案涉款项转为投资款。因此,对于赵晶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赵晶和刘京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赵晶上诉主张本案因涉及经济犯罪,应当驳回刘京的起诉。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刘京和赵晶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未涉嫌犯罪,领航者公司有关犯罪与本案赵晶和刘京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对赵晶该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赵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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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8日,刘京向赵晶转账20万元。2015年11月29日,赵晶出具借贷款书,内容为“因个人资金急需周转,现需从出借人刘娜处借款,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计息周期为2015年11月30日起,借款时间不超过20个自然日。本人除借款本金外,愿另行支付利息,按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本息偿还当天不计息),偿还方式为借款本息一并归还。借款周期期满后,如借款人仍需使用借款,需提前两日通知出借人,经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新借贷款书,否则借款人仍需继续按照本金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此借款书自出借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起效至借款人归还本息日失效,出借及归还手续均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无现金支付”。    一审庭审中,赵晶称并不认识“刘娜”,借贷款书是根据闫冰的描述写的,其在支付利息时才知道刘娜即刘京,但开始转账的20万元系借款给重庆的项目;因双方沟通均系通过闫冰,2015年12月9日在20万元到期后,在闫冰的确认下,涉案款项转为向领航者公司的投资。赵晶提交了投资协议、出资确认书、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POS机刷卡单、受案回执、刑事判决书、社保缴费记录、新闻报导截图予以佐证。前述证据显示:赵晶与李文勇均系领航者公司的职员,李文勇系赵晶的业务主管。    2015年12月10日,闫冰与开拓者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闫冰向开拓者公司投资40万元,期限12个月,预期收益为15%/年。(经
询,投资协议原件由李文勇代签,现由赵晶持有)。    2015年12月10日,赵晶向李文勇转账20万元;李文勇通过POS机刷卡的形式向领航者公司支付40万元。    2016年,领航者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公司业务主管李文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晶与闫冰之间2015年12月8日的聊天记录显示:    赵晶:明天钱应该就能回来了,你问问他们要不要继续啊,继续我把利息打给他们,不继续就全打回去,你的金条就没了,等明到账我告诉你。    闫冰:哦,已经20天了……    赵晶:明天回来是用了9天,我让那边按10天整算了,上周一用到明天。    闫冰:你给人家写的是几天?    赵晶:不超过20天。    ……    闫冰:哦,你让他们投老李那儿的?    赵晶:是啊,拿金条。    ……    闫冰:我明天问问他们还投不投吧。    赵晶与闫冰之间2015年12月9日的聊天记录显示:    赵晶:钱到了,不过我手机银行每天限额20万,你就先问问刘娜吧,她做不做一年期15%的,做我就把利息打给她。你的和你嫂子的,要是不做我也一过今晚12点就打给你俩。    ……    闫冰:跟娜娜说好了,她同意复投,你把利息转给她。    赵晶:那你的10万也留下,拿根金条吧。    闫冰:回头我把你推送给娜娜了。    赵晶:那你就连同她的一起续吧。    ……    闫冰:娜娜要加你,我一会儿给你们推送一下,我嫂子那个我再问问她。    赵晶:你就抓紧吧续不续的落实,明天要老李签新合同呢。
    闫冰:还是投老李那儿?    ……    赵晶:你不是要金条吗?刘娜的再加你的就有金条了。    闫冰:我跟我嫂子说了,她也准备复投。你回头把她利益也一并给我吧,我给她转就行。娜娜的你直接转她就行。    赵晶:明天我让老李把你的合同写好,之前的12万加你嫂子和你的加娜娜的20一个凑52万,应该能拿25克金条了。    ……    赵晶与闫冰之间2017年4月24日的聊天记录显示:    闫冰:问个事呗,……你那边以我和张松的名义在外面有投资吗?……    赵晶:你的只有领航40万(你的10,刘娜20,你嫂子10的),还有一个你签的12万。    ……    对赵晶提交的前述证据,刘京表示并不知情,也未委托过他人进行投资,至于领航者公司及李文勇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也与刘京无关,涉案借款到期时其仅表示继续出借;闫冰称虽投资协议并非其签字,但认可其中含有其出资10万元,刘京借款到期时,闫冰并未告知刘京赵晶对此笔款项的用途,仅告知刘京赵晶需继续使用该笔款项。    另,刘京与赵晶确认赵晶仅于2015年12月9日支付过利息1000元,未支付过其它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刘京提交的借贷款书及付款凭证,可以确认刘京与赵晶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刘京负有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现赵晶辩称在借款到期时双方已经协商将涉案借款转为投资,投资事宜现已涉嫌犯罪,故本案应予裁定驳回起
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赵晶提交的投资协议系以闫冰的名义签署,而并非以刘京的名义,且协议原件由其持有,赵晶并未举证证明刘京对此过程知晓;另外,从赵晶与闫冰的聊天记录来看,均系二人在协商,二人对刘京款项的处分并未经过刘京的确认,且闫冰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仅询问刘京钱款是否可以继续出借,并未告知投资事宜,因此涉案款项仅牵涉刘京与赵晶之间的款项往来及款项性质的认定,与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赵晶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刘京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亦与法不悖,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双方确认赵晶曾支付1000元的利息,故应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赵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京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后,扣除已支付利息一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赵晶提交2016年11月24日其与刘京聊天记录截图,以
证明2016年11月24日之前,刘京就知道自己20万款项与赵晶所在的领航者公司有合同依据,是以闫冰名义与领航者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本案2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向领航者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款。该截图显示:    刘京:我的合同也该到期了。    赵晶:是啊,前些天有领航者的员工给领航上层打过电话说12月开始还款,现在还没动静。    刘京:12月能开始还款了?    赵晶:他们员工给领航者,说客服告诉他12月计划开始还款,不知道会不会还,现在没信儿呢。    刘京:那就还继续等着呗。    刘京:以后有这种重要的消息,你得告诉我啊,毕竟我现在能指望的就是你了。    对该聊天记录,刘京称,2016年6月,闫冰称赵晶把钱投到别的地方,钱可能没了,这时其知道了赵晶将钱投资到领航者公司的事情。2016年6月到2017年刘京都在和赵晶联系要钱的事情,赵晶坚持说钱要不回来了,碍于闫冰的关系,刘京不想和赵晶撕破脸,这才发生了上述对话,赵晶说只有她把钱要回来以后才能归还刘京的钱。    二审中,赵晶称,刘京在起诉时隐瞒了投资事实,刘京明确知道其20万元短期借款早已到期,并认可投资期限为一年期,收益为年利率15%。    刘京称,其并没有同意借款转为投资,不能仅凭赵晶和闫冰聊天记录中的“复投”两个字就认定刘京认可借款转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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