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支队智能交通系统维保合同
交通警察支队智能交通系统维保合同
甲方(委托方)记录删除恢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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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交通系统维护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维保服务概况
乙方为甲方指定支队接入智能交通系统的所有硬件、软件提供运行维保服务。1.1.甲方指定支队:请填充
1.2.维保服务范围:乙方承建和整合入甲方平台系统的所有系统及软硬件均在维保范围内(整合入甲方平台系统的维修分界线是甲方与被整合方对接平台运行服务器),包括:
1.2.1.电视监控系统;
1.2.2.电子警察系统;
1.2.3.交通治安卡口系统(包括自建卡口、整合卡口、社会资源卡口);
1.2.4.联网信号机系统;
1.2.5.电子诱导屏系统;
1.2.6.网上督察系统;
1.2.7.监控中心系统;
1.2.8.指挥中心设备及软件系统;
1.2.9.其他:请填充
1.3.以上统称“指定项目”。
1.4.维保人员安排(具体按照派驻大队维保人员管理制度):
1.4.1.乙方派驻1名维保人员常驻请填充地点/单位名称;
1.4.
2.乙方派驻2名维保人员常驻请填充地点/单位名称。
2.维护服务期限
2.1.维护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2.2.本合同满一年时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如双方对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任一方希望解除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视为违约解除。
3.服务费用及支付
3.1.服务费用标准
维保范围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因不可抗力及交通事故
等原因导致的维护、更换设备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3.2.付款方式
情绪宣泄的方法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4.零部件、设备更换费用及支付
4.1.维保范围内的系统,维保时不再另行收费;
4.2.超出维保范围,乙方维保人员认为需要更换的主要设备,由乙方出具维保费用清单后,甲方按流程操作并支付购买费用。
4.2.1.主要设备指:智能球机、采集单元、补光灯、服务器、光端机。
4.2.2.甲方流程指:大队负责人签字,支队审批购买,损坏的设备由大队登记保存。
4.3.超出维保范围,低值易损品或无维修价值设备(如电源、空开、插座等故障单点)每处每次替换,乙方仅收取市场价格的80%(百分之八十)。
4.4.付款方式:每次乙方维修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零部件、设备更换的费用。
5.收款账号及发票信息
5.1.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发票
5.2.1.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各民族风俗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5.2.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6.保险费用
6.1.由于指定项目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乙方应为指定项目在保险公司投保。
6.2.乙方投保方案应经甲方认可,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在维保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意外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进行赔付。
6.3.保险合同不赔付的部分由乙方赔付。
7.维保服务内容
维修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应急抢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7.1.前端设备(机、球机、光源、雷达等)的日常维保巡检、应急抢修,每月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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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后端设施(交换机、服务器、数据库存储阵列等)的日常维保、巡检、应急抢修和机房保洁;
7.3.应用软件(非现场数据、所有卡口数据、所有电警数据、所有人工抓拍数据、所有监控资料等)的日常维保;
7.4.监控中心运行保障;
7.5.重大活动及事件应急保障;
7.6.新建前端及系统的联网接入及应用,包括产品更换升级;
7.7.免费进行中心平台和前端设备及各大队设备、软件的升级,并对甲方要求的功能进行完善;
7.8.加强平台数据库维护管理,随时做好移交工作。
8.维保具体安排
8.1.甲方配合
8.1.1.甲方发现乙方的日常维保工作中的问题的,有权立即通知乙方整改。
8.1.2.甲方应对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并指派专人负责。
8.2.乙方主导
8.2.1.乙方应制定如下维保计划,并报甲方批准、备案。
8.2.1.1.定期维护、保养计划;
8.2.1.2.重特大事件及意外突发状况应急预案。
8.2.2.乙方应在维保范围内做好维保工作,负责对各系统的日常监测,保障各系统长期有效地运行。
8.2.3.乙方须对每次检修,保养工作认真做好记录,接受甲方的检查和指导。
8.2.4.乙方遇指定项目设备损坏时,应优先维修,无法修复时进行更换。
8.2.5.乙方遇重特大事件时,要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
8.2.6.乙方须配备检修、保养工作所用的交通工具,升降设备、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对系统所需的常用配件须常年备货。
8.2.7.乙方应定期提交关于指定系统的、包含指定指标的运行情况报告:
8.2.8.定期指:每月月底;
8.2.9.指定系统指:共计十个大队、车管所、监考科、网上督察、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系统。
8.2.10.指定指标指:
8.2.10.1.各系统设备有效运行率;
8.2.10.2.各系统设备完好率;
8.2.10.3.各系统设备维修率;
8.2.10.4.规定时间内维护完成百分比;
8.2.10.5.系统综合评价;
8.2.10.6.用户满意度。
8.3.关于上述指标中的“用户满意度”,甲方应在评分较低时给出具体说明:
8.3.1.甲方对乙方实行满意度评分,满意率达不到  %(百分之),乙方整改经甲方满意后,甲方付款;
8.3.2.满意率达不到  %(百分之),扣除当月维保费的  %(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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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满意率达不到  %(百分之),扣除当月全部维保费用;
8.3.4.满意率达不到  %(百分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9.维保制度
9.1.双方一致同意,针对指定项目的维保采用派工单制度,具体指:
9.1.1.遇有故障时,由支队、大队根据故障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维保人员;
工地实习报告9.1.2.维保人员也在维护过程中发现故障时应主动维修,但维修前必须报支队、大队科技人员批准,事后补签手续;
9.1.3.支队派工单由科技科分管责任人和科技科负责人签字确认;
9.1.4.大队派工单由科技人员和大队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10.其他权利义务
10.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
10.2.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软硬件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使用成果须征得甲方同意。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或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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