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张红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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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0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张顺强 
【当事人】张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张顺强 
【当事人-个人】张红张顺强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郑冉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郑冉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广卿郑冉 
【代理律所】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千年泪金面佛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红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农村宅基地不是商品,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有村民身份的人以户为单位申请分配而来,具有一户一宅的独特属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牙齿费用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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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不是商品,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有村民身份的人以户为单位申请分配而来,具有一户一宅的独特属性。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开展安置补偿、与被征收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宅基地的使用属性。本案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张顺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针对该户签订的,并不意味着协议权益均由张顺强享有。涉诉协议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主张撤销上述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按照《中原区常庄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涉诉土地上享有安置补
偿利益,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9:47:18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张红与第三人张顺强系弟关系,涉案的宅基地登记在张红与第三人张顺强的父亲张宝成的名下,该宅基地位置在郑州市中原区莲湖办事处常庄李曰庄村16号。张宝成的户口本登记地址为李曰庄某某,张顺强的户户口本登记地址为李曰庄村某某附某某,红的户口户口本登记地址为李曰庄村某某附某某。14年7月9日,张宝成出具产权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将其名下李曰庄1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到张顺强名下,并全权委托张顺强办理一切相关事宜。该授权书上有张顺强妻子王风英共同签字,另有证明人张瑞红、徐海水、李跃奇签字。在张宝成的宅基地证备注栏中备注有该宅基地同意过户到张顺强名下的内容,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常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常庄村民委员会加盖有印章。2014年9月21日,中
原区常庄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张顺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顺强作为乙方,自愿选择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核算回迁安置面积。张红向本院提交有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张宝成把北屋一层两间分给张红所有,还约定6分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张宝成、张红和张顺强共有,如政府拆迁,按每人2份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因此张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张顺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张红起诉请求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张顺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案涉宅基地登记的户主为张红和张顺强的父亲张宝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户主显示为张宝成,该户成员均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基于同样的理由,张宝成出具授权书,表示把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到张顺强名下,委托张顺强办理一切相关事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针对同一个宅基证项下宅基地,与张顺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是针对该户签订的,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未侵犯张红的合法权益。张红如果认为其对该宅基地或者地上附属物享有权益,系其家庭户内部如何处理拆迁补偿权益的问题,该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红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红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张红对案涉宅基地具有使用权。一审第三人张顺强罔顾事实,派出了上诉人在案涉宅基地上的合法权利,而且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常庄村委会明知张红一家人、张顺强一家人和张宝成夫妇同在一起居住,均对登记在其父亲张宝成名下的案涉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却在没有征得上诉人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没有核实的证明与张顺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显然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红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20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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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区区长。房屋过户费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该区莲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冉,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顺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顺强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3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广卿,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郑冉,一审第三人张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张红与第三人张顺强系弟关系,
涉案的宅基地登记在张红与第三人张顺强的父亲张宝成的名下,该宅基地位置在郑州市中原区莲湖办事处常庄李曰庄村16号。张宝成的户口本登记地址为李曰庄某某,张顺强的户户口本登记地址为李曰庄村某某附某某,红的户口户口本登记地址为李曰庄村某某附某某。14年7月9日,张宝成出具产权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将其名下李曰庄1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到张顺强名下,并全权委托张顺强办理一切相关事宜。该授权书上有张顺强妻子王风英共同签字,另有证明人张瑞红、徐海水、李跃奇签字。在张宝成的宅基地证备注栏中备注有该宅基地同意过户到张顺强名下的内容,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常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常庄村民委员会加盖有印章。2014年9月21日,中原区常庄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张顺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顺强作为乙方,自愿选择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核算回迁安置面积。张红向本院提交有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张宝成把北屋一层两间分给张红所有,还约定6分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张宝成、张红和张顺强共有,如政府拆迁,按每人2份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因此张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张顺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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