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崽青蛙”被罚作文素材整理:热点事件+时评片段
热点事件:
身穿青蛙服,手提一“小青蛙”,脖子上挂着收款二维码,网红“卖崽青蛙”因蠢萌的造型和有趣的互动,吸引了不少粉丝。不过,有的“卖崽青蛙”也遭到了驱赶。近日,某市“卖崽青蛙”就遭到了“当街扒皮”。执法人员依法驱赶,但是言辞尖锐,令网友们心酸。该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回应:“卖崽青蛙”实际还是在兜售玩具,这属于擅自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对行人、对环境也是种干扰。对此,央媒光明网也发表了看法:我们应该预留出执法的“柔性空间”,让作为“卖崽青蛙”的普通人合理、合法、合规地挣点辛苦钱。
“卖崽青蛙”要养家糊口,而孩子也正好需要一只青蛙崽获得欢乐,这是市场行为,更是人间的“烟火气”。对于“卖崽青蛙”这样的新业态从业者,相关部门既要积极引导其合法化,又要在执法时保持柔性,才能让城市“烟火气”越来越旺。世间千百态,你我皆平凡。给他人一点善意,让生活中留下一些乐趣与温情,是每个城市应该追求的人情与温度。
精彩时评片段:
1.既要柔性执法,也需积极引导。(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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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题:城市温度,引导
运用示范:对于“卖崽青蛙”,柔性执法极有必要。“卖崽青蛙”虽然在性质上仍属于“擅自兜售物品”,但毕竟属于新业态,一般不占用公共空间。对其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大有必要。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卖崽青蛙”遵守公共规则,不干扰公共秩序,不为城市“添堵”。
2.可以给“卖崽青蛙”们一些柔性空间。(光明网)
适用主题:柔性空间
运用示范: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卖崽青蛙”的存在,其实也是人间烟火气的展现。可以给“卖崽青蛙”们一些柔性空间,使其存在,这样一举多得:“卖崽青蛙”得以挣钱养家,普通行人得到买玩具的便利,城市出现一道有温度的风景线。
3.城市管理,要堵也要疏,但还是要以疏导为主。(极目新闻)
适用主题:堵和疏
运用示范:城市管理,要堵也要疏,但还是要以疏导为主。淄博烧烤的火爆,也是源自于
疏导。一个城市要有烟火气,应该容得下“卖崽青蛙”。这样才能彰显城市的活力,也让民众有更强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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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管理得当,流动商贩也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上游评论)
适用主题:风景,温度
运用示范:“卖崽青蛙”属于流动商贩。流动商贩自古有之。古老的《清明上河图》中,就有流动商贩的身影。当下,流动商贩也是很多人养家糊口的职业。他们游走街头,挣钱不多,但也给其他人提供了便利。与其驱赶,不如包容。如果管理得当,流动商贩也是城市的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5.给“卖崽青蛙”一条生路,也是城市管理的一种温度。(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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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题:城市温度
运用示范:近日,网红“卖崽青蛙”被上海的城管拦截,无奈当场褪去了“蛙皮”。相关视频在网上热传,大众纷纷热议。毋庸讳言,城市要整洁,交通要通畅,确实需要管理。但管理
不是一刀切,对于展现人间烟火气的“卖崽青蛙”,不妨柔性执法,给一条生路,这样可以展现人文关怀,也是城里管理的一种温度。
链接高考:
张女士无偿给邻居杜某接送孩子2年半,但因为一次意外,杜某的小孩掉下电动车挫伤。杜某以张某载行两个孩子,违反交规,致自己的孩子受伤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六千元赔偿。最新《民法典》判定张某虽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情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在感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社会。大家知礼敬,懂感恩,互相照顾彼此的利益、情感。但有人说,现在早已不是人情社会,遇事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理不外乎人情。
高三(1)班计划组织以“法理与人情”为主题的讨论会。请结合上述材料写一篇发言稿,谈谈自己的感受与思考。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
于800字。
用法理与人情,构建和谐社会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用法理与人情,构建和谐社会》。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了中国乡土社会的人情和西方社会的法律,这两者其实是治理社会的两种工具,各有利弊。而当今中国建成和谐社会,便不能离了这两者的并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般以人情为先。如拥挤的车厢中,你不小心踩到了别人的脚,这时几句真诚的道歉,往往能使大家相视一笑,不再计较。再如你走在下雨后的街道上,马上还留有积水,这时大多数司机在经过你身旁时会减慢车速,你也从心中升起一些感激和赞赏。这便是人情,人情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使大家其乐融融。
而上述材料中的张女士主动帮忙接送杜某家的孩子也是出于人情,但当她犯了一点小错误,引起了杜某的不满,这种由人情搭建的关系便被斩断了,这时就要运用法律来说明道理,解决纠纷。
我们也往往在人情不通时运用法律。法律相较于人情更直截了当,它没有人情那样的周旋、反复。法律相较于人情也更客观公正,它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没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感,因而更能识得“庐山真面目”。法律相较于人情同样更有强制力,它不会有人情中的“碍于面子”,而是一板一眼、循序渐进,推动问题的解决。所以,法律更像是自然保护我们的有力武器。上述材料中的张女士,便是因为法律作为武器驳回杜某的状告,最终被法律保护了权利。
法律更客观公正,人情更偏于随和,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人情。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者必考虑人情。就如《民法典》的制定,其充分考虑了实际生活中的情形,并广泛征求了公众的意见,使法律条款更符合人情味道;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者也必考虑人情。就如上述材料的法官,综合考量,最终判定张女士虽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存在故意伤害和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法律中有人情,但不能完全被人情左右。
如《杨志卖刀》中杨志杀死“无毛大虫”牛二一案,便掺入了过多的人情。恶霸虽可恶,但
也是一个人,他的生命权利不能掌握在另一个人的手里;同时,让杀人者逃脱法律制裁,则仿佛宣称法律只是人情的附属,这在我们当今的法治社会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老师们、同学们,法理和人情如同一车之两轮,孰大孰小都会导致车辆偏离航向,只有巧用法理和人情,不偏不倚,才能使社会行稳致远,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近来,“卖崽青蛙”迅速在网络中走红,其蠢萌的造型和有趣的互动吸引了大批粉丝。一些支持者认为,这种活动为城市增添了趣味和活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愉悦和欢乐。
然而,也有人认为“卖崽青蛙”对行人和环境造成了干扰,应该加以制止。更有一些“卖崽青蛙”或直接穿着青蛙装束骑电动车,或戴着青蛙头套在人流密集地区后空翻以及直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近日,某市的城管依法对“卖崽青蛙”进行了驱逐。
“卖崽青蛙”的行为是否合法,罚还是不罚,引发了大量讨论。对此,你怎么看?
要求:提炼观点,联系社会生活,任选角度,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申论。要求立意明确,有思想性。
“卖崽青蛙”是一道城市考题
我认为,关于“卖崽青蛙”是去是留是一场无关对错的追逐,甚至是一种难分胜负的较量。城管有依法管理的职责,“卖崽青蛙”有自食其力的诉求。如果城管积极履职,蛙蛙们难觅藏身之处;如果蛙蛙们大行其道,难免意味着城管失职。不只是“卖崽青蛙”,类似的“零和博弈”存在于城市管理的很多方面,由此暴露的问题不仅仅是“卖崽青蛙”应该何去何从,而是城市以什么样的姿态和理念面对小商小贩,如何以智慧管理真正优化营商环境。
房屋出租协议书3月8日妇女节祝福语首先,卖崽青蛙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确实会给城市管理提出一些新的挑战。但避免“一放就乱”未必一定要“一禁了之”,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以有序引导,本身就是优化消费营商环境的内涵。所以对于卖崽青蛙类似的烟火气息,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管理执法不能一桶水浇灭,在执法中引导烟火气不变成烟熏火燎甚至乱成一气才是大众希望看到的柔性执法应有的效果。对于卖崽青蛙,一些区域情况特殊,可以不允许,更多的区域和时间段,综合权衡下,若安全因素可控,完全可以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是对这种新
生事物应有的态度,既在制度的允许范围内,毕竟一般情况下,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很小,同时也顺应了社情民意。因为这属于一种边缘化的商业活动,对于它们的适度包容,避免“重罚”,释放了与民生共情的信号。
其次,也应该听到,出现了直接穿戴青蛙衣服骑电动车,穿着青蛙头套在人流密集地区后空翻以及直播等不和谐的声音。城市管理也有法规,作为网红青蛙,可爱的“外表”下也要有守法的心。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但无序的“烟火气”,也最让人烦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句“生存不易”就可以让无证经营、随意叫卖成为合理的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藏在头套下面,就可以为所欲为,那到最后,网红青蛙难免变成过街老鼠,受损的终究还是自己。所以作为聚光灯下的青蛙,更应做好榜样,遵纪守法,让自己的言行和蛙礼一样标准。只有既顾到城市的“面子”才能保住自己的“肚子”。
小地摊里有大民生,小青蛙体现着大环境。实际上,不管是看起来蠢萌的“卖崽青蛙”,还是其他一些并不那么具有“新意”的街头生意,在包容中规范,在规范中包容,而不是简单排斥,都是必要的。换言之,不是因为“卖崽青蛙”可爱,才应该被包容对待,而是与民生相关的活动,都应该在城市中拥有自己的一方空间。这尽管考验城市管理智慧,百姓守法
观念,但这个过程中,实际提升的是城市的治理水平,增强的是公民的法治意识,营造的是社会的和谐氛围。
精彩时评文:
卖崽青蛙”被罚:地摊经济需有序
你为谁工作读后感来源:微评论
近日,在上海街头一只“卖崽青蛙”被城管拦截,还无奈当场褪去了“蛙皮”,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引发网友热议。身穿青蛙玩偶服,手持一堆小青蛙气球的“卖崽青蛙”蠢萌造型最近活跃在大街小巷,深受大众喜爱。但这些游走在街头各处的小青蛙也面临着被城管驱逐的风险,此前也有“卖崽青蛙”被城管罚面壁思过。这些“卖崽青蛙”为何会被罚呢?
5月12日,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徐志虎在《民生一网通》节目中回应“卖崽青蛙”实际还是在兜售玩具。“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个人和单位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但是允许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特定区域,规定业态、规定时段,从事一些设摊经营的活动。像“卖崽青蛙”这种行为,就
属于擅自兜售物品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行人、对环境也是种干扰。”
“卖崽青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其兜售行为需要一定的互动性,也会引来众的围观,导致一些安全问题。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个人和单位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因此,对“卖崽青蛙”进行管理和整治是正当且必要的,但如何合理地处置是一种智慧。
对于这类小摊经济的“执法”管理,不该一刀切地禁止。本次上海市“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提倡采取教育、约谈警告”“如果前期整改了,没有造成很坏的后果,那么基本我们还是提倡免于处罚”的处理办法可以说是合乎情理也顺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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