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防范和涉及的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部分会计人在政策与法律上的认知不足,税务机关破获的多起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都有会计人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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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风险四伏,会计人很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那么,是不是所有虚开都是会计人有意而为之的?虚开要让会计人来背锅,会计人如何有效逃避开这些“陷阱”?
1、安徽超越商贸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6月,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成功组织查处超越商贸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宿州市超越商贸有限公司和宿州市中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开具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然后对外虚开品名为“煤炭”“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抵扣凭证1247份,涉及金额11.8亿元,税额1.88亿元;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份,涉及金额11.18亿元,税额1.88亿元。宿州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五一国家法定几天
开通知单》,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圣诞节时间2、四川凯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4月,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凯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伙同赵某某、解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南充市凯富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通过支付4%~5%手续费的方法从辽宁、山东和广西等地的12家企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07份,涉及金额3850.37万元,涉及税额568.84万元;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涉及税额6.32万元。同时,以收取5%~8%的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3份,涉及金额3352.52万元,税额569.92万元。南充市国税局已向上下游涉案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司法机关审判,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
3、陕西庞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4月,陕西省宝鸡市国税局成功查结庞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庞某某、李某某和付某某3人2014年7月~2016年4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宝鸡市注册成立宝鸡顺兴隆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其租住的宝鸡
市某民房为据点,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假借宝鸡市陈仓区、凤翔县等周边9个县区的60多位农民身份信息,虚开133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涉及金额13024.27万元,税额1693.16万元;同时向河南、福建、新疆等地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2份,涉及金额10667.05万元,税
额1816.66万元。宝鸡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4、宁波“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12月,宁波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犯罪团伙在宁波注册成立宁波博运来珠宝有限公司等10家“空壳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和西安多家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16份,涉及金额69.7亿元,税额11.85亿元。犯罪团伙将实物黄金在深圳市水贝珠宝市场低价交割销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江苏、湖北和四川等16个省市的17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92份,涉及金额69.82亿元,税额11.87亿元。宁波市国税局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说到这个“虚开发票”,可能会计朋友们都非常自然的以为,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远比想象的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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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具体讲的啥,朋友们知道么?(下面是知识点,自觉划重点)~reset什么意思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譬如说: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未发生销售,但替其他销售方,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
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只要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
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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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说: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会计人员自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殊不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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