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
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
【篇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
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一、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或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二、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三、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和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应分别填写收货人和发货人相关信息;当出现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个纳税人(如货物运送仓库、堆栈、码头等)时,其收货人名称填写为仓库、堆栈、码头的具体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对出现发货人或收货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属非企业性单位或个人的,其发
货人或收货人填写具体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四、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一是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二是其他费用的名称和金额。五、运输货物信息栏内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六、机器编号栏内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七、车种车号栏内容:登记车辆类型和车辆号牌的号码。对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需要若干辆车辆完成运输业务而开具一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车种车号栏登记其中一辆车辆号牌的号码,其它的车辆号牌的号码可在备注栏内反映。八、车船吨位栏内容:登记实际核定载重量。
  一是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处理。营运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简言之,就是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具有自己的营运机动车辆以及拥有的数量决定了纳税人能否从事开展交通运输业务,这是其先决条件。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人为营运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即营运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
过错责任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应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纳税人将拥有的营运机动车辆在财务处理上已作固定资产管理;营运机动车辆对外以纳税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费用支出全部由纳税人作账务处理;纳税人对拥有的营运机动车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是视同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对实际出资人不是纳税人,其营运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归属于纳税人,但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且营运机动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是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视同为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应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合同;与纳税人签订承包、承租、挂靠的营运机动车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是在纳税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了有效证件的营运机动车辆;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是以纳税人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纳税人签订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机动车辆的经营收入全部由纳税人统一进行财务核算;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承包、承租、挂靠的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纳税人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连带责任。
三是不得认定为纳税人自备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对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属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则不得作为自备(或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归属于纳税人,但承包、承租、挂靠在外的营运机动车辆,如果不是以纳税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在纳税人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作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不归属于纳税人,虽然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且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注明的是纳税人名称,如果不是以纳税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在纳税人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作为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不归属于纳税人,虽然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但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不是纳税人的,不论情况如何,一律不得作为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
【篇二: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
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
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发表于 2007-1-30 22:50:55
  jack 说:
时下一些不法之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但并非天衣无缝,总会露出蛛丝马迹。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节日的诗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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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再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朱茵和周星驰的电影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都认证才可以抵扣的,最后的就不适用了.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2000年11月16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
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侠盗飞车4无敌秘籍 国税发[2000]182号梦到死人了有什么兆头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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