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文物保护制度述略
赵杰(山西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
电脑突然没有声音怎么办 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的、文化的、艺术价值的文献及实物,包括古生物、史前遗物、古墓葬、古建筑、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和器具等。新中国成立后,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法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1982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是指导我们加强文物保护、制止文物破坏的法律准则。在20余年的岁月中,它为我国的文物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回顾文物保护的历史,我们更能切实地体会到文物立法之于一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古代,不可能象我们今天对文物的涵义、内容、性质认识得一样清楚。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从来都是维护其利益的,对他们的财产、财物从法律制度上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客观上对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
早在周代,就有了对盗窃宝器罪的规定。《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
赵杰(山西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
电脑突然没有声音怎么办 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的、文化的、艺术价值的文献及实物,包括古生物、史前遗物、古墓葬、古建筑、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和器具等。新中国成立后,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法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1982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是指导我们加强文物保护、制止文物破坏的法律准则。在20余年的岁月中,它为我国的文物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回顾文物保护的历史,我们更能切实地体会到文物立法之于一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古代,不可能象我们今天对文物的涵义、内容、性质认识得一样清楚。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从来都是维护其利益的,对他们的财产、财物从法律制度上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客观上对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
早在周代,就有了对盗窃宝器罪的规定。《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
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民,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2)“器”指国家宝器、宝物、重器,“盗器为奸”意即盗用国家宝器是奸诈的行为,和别的一些罪行一样都是重大的恶行,是不能赦免的。这是关于保护文物的最早记载。对损坏宝器者,也要处以刑罚。例如《周易·鼎》记载:“鼎折足,覆化餗,其刑渥。”渥专指古代贵族在户内受刑,严重的处死于屋下,属于大刑。这句话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折断了宗庙的鼎足,就要受到渥刑。这实质上也是保护文物的防范措施。(3)此外,珠玉宝器是绝对不能流入民间的,更不允许买卖。《孔子家语·刑政》记录:“珪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4)
周代以后,统治者更加严格保护其财产、财物及先帝之宗庙、陵墓。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商鞅制定的《秦律》继承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它们对盗窃罪的刑罚都非常严酷。
烟台景点 汉朝的法律将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称作“大逆不道”。这是以后各朝“十恶
周代以后,统治者更加严格保护其财产、财物及先帝之宗庙、陵墓。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商鞅制定的《秦律》继承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它们对盗窃罪的刑罚都非常严酷。
烟台景点 汉朝的法律将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称作“大逆不道”。这是以后各朝“十恶
”之罪的最早形式。汉《九章律》中有“盗园陵物”的条款。犯了这项罪名,要受到极重的刑罚。例如《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今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5)可见,依汉律的规定,不仅盗宗庙服御物,即使窃取了长陵(即高祖陵,今西安市北)的一抔土都会遭受到严重的刑罚。又如,武帝时,有人盗取了文帝陵园内埋藏的钱财,丞相严青翟因为对先帝的陵墓保护不力而引咎自杀。(6)
汉代对发盗普通人坟墓者,也处以重刑。据《淮南子·汜论训》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7)《太平御览·汉记》记载:“上洛男子张卢,死二十七日,人盗发其冢。卢得苏,起问盗人姓名。郡县以盗无意奸轨,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豫州牧呼延谟以闻,诏曰: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生。”(8)该人救活了一个人,尚要论笞三百,倘若没有救活死者,盗墓者受到的刑罚肯定不轻。
汉代对发盗普通人坟墓者,也处以重刑。据《淮南子·汜论训》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7)《太平御览·汉记》记载:“上洛男子张卢,死二十七日,人盗发其冢。卢得苏,起问盗人姓名。郡县以盗无意奸轨,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豫州牧呼延谟以闻,诏曰: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生。”(8)该人救活了一个人,尚要论笞三百,倘若没有救活死者,盗墓者受到的刑罚肯定不轻。
中国古代刑律的“十恶”大罪,起源于西汉,到北齐的时候形成。北齐律确定了“重罪十条”,即“一曰反叛、二曰大逆、……。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9)“大逆”指侵犯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位列“十恶”第二。可见统治者对宗庙、陵墓的极度重视。
唐朝的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高度发展和完备化的标志,而最大成就与集中代表是《唐律疏义》,(10)它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最大成果。
《唐律》“十恶”,“二曰谋大逆”。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对“谋大逆”的刑罚极其严酷。《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和女孩聊天的话题 除了“谋大逆”的条款,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和权威,惩罚大不敬的立法还包括对政治窃盗的刑罚。例如《贼盗律》对盗大祀神御物的规定:“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唐朝的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高度发展和完备化的标志,而最大成就与集中代表是《唐律疏义》,(10)它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最大成果。
《唐律》“十恶”,“二曰谋大逆”。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对“谋大逆”的刑罚极其严酷。《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和女孩聊天的话题 除了“谋大逆”的条款,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和权威,惩罚大不敬的立法还包括对政治窃盗的刑罚。例如《贼盗律》对盗大祀神御物的规定:“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缺,若饗荐之具已馔呈者,徙二年。未馔呈者,徙一年半。已缺者,杖一百。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对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的规定:“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其拟供服御及供而废缺,若食将御者,徙二年;拟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徙一年半。”又如《杂律》对弃毁亡失神御之物的规定:“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对毁大祀丘坛的规定:“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徙一年。门,各减二等。”等等。
《唐律》中还有一些对地面文物保护的规定。例如《贼盗律》规定:“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徙三年。即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又如《杂律》规定:“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徙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等等。同时它也包括对地下文物保护的条款。如《杂律》规定:“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由于唐代“令行不止”的情况,唐玄宗开元廿五年下诏令重申:“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他人地内
《唐律》中还有一些对地面文物保护的规定。例如《贼盗律》规定:“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徙三年。即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又如《杂律》规定:“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徙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等等。同时它也包括对地下文物保护的条款。如《杂律》规定:“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由于唐代“令行不止”的情况,唐玄宗开元廿五年下诏令重申:“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他人地内
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11)
《贼盗律》对发冢进行了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徙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徙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这无疑对墓葬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外,《杂律》尚有对拾遗物不送官的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
唐代的法制完备,对保护文物的法律规定也很完善,除对惩罚“谋大逆”的规定外,尤其是制定了对地上、地下文物保护的条令。所有这些都为宋元以至明清的法律所沿袭。
“十恶”大罪在隋唐时完备,以后宋元明清各朝仍继承。“谋大逆”一直是位列第二。这一方面是朝廷为了维持其统治,但同时对其财物以及宗庙、陵墓亦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历代王朝均有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以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涉及到文物保护,到
《贼盗律》对发冢进行了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徙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徙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这无疑对墓葬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外,《杂律》尚有对拾遗物不送官的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
唐代的法制完备,对保护文物的法律规定也很完善,除对惩罚“谋大逆”的规定外,尤其是制定了对地上、地下文物保护的条令。所有这些都为宋元以至明清的法律所沿袭。
“十恶”大罪在隋唐时完备,以后宋元明清各朝仍继承。“谋大逆”一直是位列第二。这一方面是朝廷为了维持其统治,但同时对其财物以及宗庙、陵墓亦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历代王朝均有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以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涉及到文物保护,到
了唐代出现了上述的关于埋藏物归属的法律条款。宋代法律将所有权分为物主权(即动产所有权)和业主权(即不动产所有权),物主权的取得有几种形式,而其中宿藏物(即埋藏物)的发现也是之一。(12)元朝在唐宋所有权规定的基础上《大元通制·禁令部》对宿藏物的所有权作了规定:“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地内者,即同业主。”(13)
闪退 明代《大明律》沿袭唐律,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包括关于文物保护的条例。关于“得遗失物”,明确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还有禁止私藏某些器物的规定,“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并且明令禁止“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准于上樵采耕种及放牧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14)
清代依明律制定《大清律例》,对文物保护的法令也基本继承前朝。凡宫室官府的器物都严禁盗窃。如有盗内府财物,得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15)
闪退 明代《大明律》沿袭唐律,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包括关于文物保护的条例。关于“得遗失物”,明确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还有禁止私藏某些器物的规定,“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并且明令禁止“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准于上樵采耕种及放牧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14)
清代依明律制定《大清律例》,对文物保护的法令也基本继承前朝。凡宫室官府的器物都严禁盗窃。如有盗内府财物,得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15)
清朝晚期,无能,根本无法保护文物。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毁坏和掠走了大量的珍贵文物。例如1860年火烧圆明园;1873年英国入福赛思将和阗附近城址中的神像和硬币带出中国,这是从中国运走的第一批古物;1898—1899年俄国人D.A.克列缅茨在吐鲁番开帝国主义国家派人来中国盗掘并窃取文物的先例,以后日、德、英、法等国陆续在新疆甘肃等地盗取了大量的文物和壁画;1900年敦煌石窟发现大量的古代写本文书和其它文物的“藏经洞”后,英国人斯坦因、法国人伯希和、日本人桔瑞超等掠夺走了许多文物精品;1909年桔瑞超由楼兰遗址窃取了李柏文书;等等。(16)这些罪恶的行为一直持续到民国初期,使我国的珍贵文物大量流失国外。
太平天国对文物的保护政策是服从于“革命”需要的。1851年,天王下诏:“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1852年,再次下诏:“通军大小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查出,斩首示众。”(17)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十款天条》第八天条规定:“不好偷窃劫抢……。凡偷窃人物、劫抢人物者,足犯天条。”《太平刑律》规定:“自后杀妖之时,路旁金银衣服,
概不准低头捡拾,以及私取私藏,违者斩首不留。”“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概治以点天灯之罪。”这些措施加强了文物的保护,但也有其狭隘性和局限性,例如《太平刑律》又规定:“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坏,如有私留者,搜出斩首不留”(18)
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临时政府采取了剥夺清廷及其官吏财产的行动。《外交部照会驻宁英、美、德、日各国领事沪通商交涉使除清帝原有财产外,所有清廷手内之动产或不动产均属国有不得私相授由》指出:除清帝可以保留的原有财产外,一切清廷的动产或不动产,均属民国所有,不得私相授受。临时政府还令东三省都督府严禁皇族将奉天行宫所藏器物私自卖与外国。1912年,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保护人民财产,剥夺反动官吏的财产。(19)但不久后,军阀割据,法制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更有“东陵大盗”孙殿英这样土匪的出世。
20世纪20年代,中外联合进行的地质、考古、生物调查发掘工作增多,关于发掘权及所得遗物归属问题初步有一些具体的规定。1925年,李济先生指出与美国合作发掘的条件是:
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临时政府采取了剥夺清廷及其官吏财产的行动。《外交部照会驻宁英、美、德、日各国领事沪通商交涉使除清帝原有财产外,所有清廷手内之动产或不动产均属国有不得私相授由》指出:除清帝可以保留的原有财产外,一切清廷的动产或不动产,均属民国所有,不得私相授受。临时政府还令东三省都督府严禁皇族将奉天行宫所藏器物私自卖与外国。1912年,发布《保护人民财产令》,保护人民财产,剥夺反动官吏的财产。(19)但不久后,军阀割据,法制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更有“东陵大盗”孙殿英这样土匪的出世。
20世纪20年代,中外联合进行的地质、考古、生物调查发掘工作增多,关于发掘权及所得遗物归属问题初步有一些具体的规定。1925年,李济先生指出与美国合作发掘的条件是:
一、在中国的田野考古工作,必须与中国考古团体合作;二、在中国发掘出来的古物,必须留在中国。(20)1927年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拟定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察团与瑞典的斯文赫定博士订立了合作办法》十九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发现所得的归属:“关于考古学者,须经交与中国团长或其委托之中国团员归本会保存。关于地质学者,其方法同上。但将来运回北京之后,经理事会审查,得以副本一份赠与赫定博士。”(21)1928年马衡与中亚考察团达成的协议,规定调查发掘须由中美双方共同参加,并须经政府同意;发现的历史学、考古学材料留在中国,有脊椎动物化石送至美国天产博物馆以供研究之用,其中以全份标本(包括至少每种化石之一代表标本)与一全份曾经绘画刊布之标本模型,送还中国。(22)红烧鸡腿的家常做法
1928年,南京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的政府文物管理机构。1930年颁布了《古物保存法》十四条,涉及到私有、公有古物的区别,中央、地方的保存,地下古物的发掘,古物的流通、研究等种种问题。例如第一条界定了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第七条是最关键的,规定了“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古物概为国有”;第十三条规定了古物的流通,“古物之流通以国内为限。
1928年,南京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的政府文物管理机构。1930年颁布了《古物保存法》十四条,涉及到私有、公有古物的区别,中央、地方的保存,地下古物的发掘,古物的流通、研究等种种问题。例如第一条界定了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第七条是最关键的,规定了“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古物概为国有”;第十三条规定了古物的流通,“古物之流通以国内为限。
但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因研究之必要,须派员携往国外研究时,应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转请教育、内政两部门会同发给出境护照。……”《古物保存法》可以说是中国的第一部正式文物法规。以后又陆续公布了其施行细则。1935年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口护照规则》等。(23)上述的协议、法规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物的外流。但由于那时恶劣的社会政治环境,很多规定并不能做到真正的令行禁止。
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始终坚持保护国家的文物。例如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24)1948年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等文件,注意在土改中保护文物。而1949年对北平的和平解放,更是对中国文物事业的巨大贡献。北平解放后不久,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禁止文物出口的决令,还印发了《全国建筑文物简目》,以便解放军南进时注意保护(25)。建国后的一系列法规法令更表明了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使祖国的文物真正地属于国家、属于人民。
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始终坚持保护国家的文物。例如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24)1948年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等文件,注意在土改中保护文物。而1949年对北平的和平解放,更是对中国文物事业的巨大贡献。北平解放后不久,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禁止文物出口的决令,还印发了《全国建筑文物简目》,以便解放军南进时注意保护(25)。建国后的一系列法规法令更表明了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使祖国的文物真正地属于国家、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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