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2007年8⽉30⽇,第⼗届全国⼈⼤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于2007年11⽉1⽇起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件⼤事,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作全⾯纳⼊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政进⼊更⼴阔的领域,对于提⾼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民⽣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现代社会是⾼风险的社会。我国⼜是⼀个⾃然灾害、公共卫⽣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突发事件的应对要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作中的任意和⽆预期。
建党100周年抖音文案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是⼀些⾏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
四是社会⼴泛参与应对⼯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救与互救能⼒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些不该发⽣的事件发⽣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
(⼀)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般⽽⾔,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有两种,⼀种是常态管理,⼀种是⾮常态管理(危机管理)。相对⽽⾔,⼈类对常态管理具有较多经验,形成了许多⾏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对危机管理,⽆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制度上都还有⼀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视不够,做得不实。为了改变我国“有钱救灾,⽆钱防灾”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本法从如下⼏个⽅⾯做了规定:⼀是建⽴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了组织和制度准备;⼆是建⽴了突发事件监测⽹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限度减少⼈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
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作提供了⼈员保证。
(⼆)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代价原则
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政机关充分的权⼒,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量,确保危机最⼤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必须坚持最⼩代价原则,规定⾏政权⼒⾏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带来巨⼤的风险。在制度上,决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段。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
在应急处置期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个⼈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确⽴了⽐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 (四)建⽴统⼀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孥孥的意思实⾏统⼀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作提⾼效率的根本举措。本法规定,国家建⽴统⼀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统⼀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的最⾼⾏政领导机关;在地⽅,地⽅
所谓统⼀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的最⾼⾏政领导机关;在地⽅,地⽅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作的⾏政领导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是负责此项⼯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的办事机构进⾏的⽇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环节、降低⾏政成本,提⾼快速反应能⼒。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按照⾃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应急管理,具体包括: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管理规则,明确分级标准,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此外,由于⼀类突发事件往
往由⼀个或者⼏个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因此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防震减灾、反恐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
所谓分级负责,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确定突发事件应对⼯作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般来说,⼀般和较⼤的⾃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分别由发⽣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民政府统⼀领导;重⼤和特别重⼤的,由省级⼈民政府统⼀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民政府处置能⼒的特别重⼤的突发事件应对⼯作,由国务院统⼀领导。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主要有两种含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原则上由地⽅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是法律、⾏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作负责的,就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为主。⽐如,中国⼈民银⾏法规定,商业银⾏已经或者可能发⽣信⽤危机,严重影响存款⼈的利益时,由中国⼈民银⾏对该银⾏实⾏接管,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利益,恢复商业银⾏正常经营能⼒。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的主要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是提⾼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教学内容,培养学⽣的安全意识和⾃救、互救能⼒;②基层⼈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③基层⼈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④机关⼯作⼈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民政府应当对本⾏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检查、监控;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建筑⼯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具、公共场所等⼈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③县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动⽅案,是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件的效⼒,⽐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政法规有同等效⼒,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省级⼈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
四是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或者确⽴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②⼈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③单位应当建⽴
由本单位职⼯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民政府应当建⽴应急救援物资、⽣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产、供给;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作所需经费;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通信⽹,建⽴有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个⽅⾯作了规定:
⼀是建⽴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项重⼤改⾰,⽬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向上级⼈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员、专家学者进⾏会商,对发⽣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是建⽴健全监测⽹络。具体包括:①在完善现有⽓象、⽔⽂、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然灾害监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技术装备⽔平;②建⽴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事件信息报告⽹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害和⾷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事件监测系统。⽆论是完善哪⼀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砂锅豆腐的做法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级、⼆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红、橙、黄、蓝⾊标⽰。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是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地的县级⼈民政府享有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民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常⼯作,做好预防、准备⼯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作,是⼀些强化、预防和警⽰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③对相关信息报道⼯作进⾏管理。
空调显示e6是什么意思
四是发布⼀级、⼆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级、⼆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触即发的地步,⼈民众的⽣命财产安全即将⾯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更有⼒,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法的总体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较利益⼤⼩。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因个别⼈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伤亡的情况,有时甚⾄需要救援⼈员苦苦哀求⼀些⼈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因此有必要在⽴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避免因个别⼈的⾏为导致损害扩⼤。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以后,⾸要的任务是进⾏有效的处置,防⽌事态扩⼤和次⽣、衍⽣事件的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是⾃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发⽣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
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或者限制使⽤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有关场所,中⽌⼈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的⽣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是社会安全事件发⽣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
男的笔顺⼆是社会安全事件发⽣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为参与冲突的当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电⼒、⽔的供应进⾏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的⾝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的情况主要是指银⾏挤兑、股市暴跌、⾦融危机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投向,规范⾦融秩序,实⾏外汇和国际贸易等⽅⾯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产、⽣活、⼯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关于妈妈的句子唯美⼀是及时停⽌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次⽣、衍⽣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结束后,有关⼈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作需要上⼀级⼈民政府⽀持的,可以向上⼀级⼈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投稿邮箱:*****************
编辑:康明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