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张亚洲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飞信积分兑换麦当劳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内29民终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qq好友备注名称设计【审理法官】王玉萍道日娜孙黎静
【审理法官】王玉萍道日娜孙黎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张亚洲;陈万江;孟磊;段立学;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张亚洲陈万江孟磊段立学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亚洲陈万江孟磊段立学
【当事人-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魏苗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王林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魏苗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王林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海宁魏苗王林
二年级下册数学试卷【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毕业感悟【字号名称】民终字
五大银行【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张亚洲;陈万江;孟磊;段立学;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孟磊组织施工、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代表中国二十冶构成表见代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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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孟磊组织施工、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代表中国二十冶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中国二十冶就乌兰布和沙产业示范区的整体开发建设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授权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本项目政府方负责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代表,乙方中国二十冶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建设,联系部门为上海二十冶华东分公司,负责人为孙国梁,联系人为被上诉人孟磊。孟磊经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责人的同意,设立“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并以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义对外招聘劳务工人,二被上诉人分别担任技术员、施工员,并从事相关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应由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责任。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孟磊是执行中国二十冶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且孟磊建设项目部并组织施工的行为,足以使张亚洲、陈万江有理由相信孟磊能够代表中国二十冶进行工程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孟磊的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中国二十冶应当承担孟磊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中国二十冶提出其未授权孟磊组织案涉工程的施工行为,孟磊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及案涉工程施工、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系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既不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也不是建设单位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4:48: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为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整体开发建设。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为联系单位,负责人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总经理孙国梁,联系人为孟磊。2017年3月13日,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签章后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日该分
地震死亡人数公司办理了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签具手续,并通过向孟磊发送了扫描件。同年4月孟磊告知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动工在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搭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和“葡萄人家市政道路项目部”,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指派技术员指导以上项目部的建设工作。另查明,2017年5月,原告张亚洲、陈万江到阿拉善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葡萄人家”市政道路工程工地干活,该工地项目负责人为孟磊、段立学,其中原告张亚洲任技术员月工资10000元;原告陈万江任施工员月工资5000元,至同年9月30日停工。其中原告张亚洲2017年5月应发工资6600元、2017年6月应发工资10000元、2017年7月应发工资10000元、2017年8月应发工资10000元、2017年9月应发工资10000元,共计46600元,被告段立学共向其支付工资5000元,其余41600元未予给付。原告陈万江2017年6月应发工资2500元、2017年7月应发工资5000元、2017年8月应发工资5000元、2017年9月应发工资5000元,共计17500元未予给付。2017年9月30日,被告孟磊、段立学在乌兰布和葡萄人家市政道路工程《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所欠工资两原告工资至今没有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列被告支付拖欠劳务工资59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我院于2019年8月12日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
议,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2019年10月30日,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段立学、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查明事实,我院追加上述三被告参加诉讼。2019年12月5日庭审后,因被告孟磊未出庭,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原告张亚洲、陈万江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中孟磊签字笔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向孟磊核实,被告孟磊于2020年2月29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认可《工资表》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的”,我院就此书面说明由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质证。且本案亦有生效判决中孟磊签字对比,故未对《工资表》中孟磊签字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另,被告段立学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2018)内29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一份,乌兰布和葡萄人家市政道路工程《工资表》,被告提供的阿拉善盟公安局对葛卫平、张文兵、刘子凤、宁宏、孙国梁等人的询问笔录及对孟磊、段立学的讯问笔录,本院调取的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9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资证,可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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